原告付代忠诉被告张绍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2:35 229 人看过

原告付代忠,男,生于一九四九年六月十九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黔江区正阳镇积富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蒲辉清,重庆市黔江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绍良,男,生于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黔江区正阳镇积富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李行,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付代忠诉被告张绍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华林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代忠及其委托代理人蒲辉清和被告张绍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代忠诉称,一九八二年农村落实责任地时,在自家房屋旁边分有一块面积大约二分地的土地承包地,当时由于子女小,原告妻子有病,加之原、被系亲戚关系,该承包地一直是张绍良家耕种,期间原告既未收一分钱租金,也未称一斤粮食,原告要求收回这块承包地,经村、镇干部调解无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将此地归还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付代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正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付代忠与张绍良因窝江岩土地权属发生纠纷,经调解未达成协议。

3、付代忠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及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一页(复印件)。

4、张绍良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二页(复印件)、龚春秀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一页(复印件)。

5、原告委托代理人蒲辉清找朱成敖作的一份调查笔录。

6、原告委托代理人蒲辉清对原、被告争执的土地作的一份平面图。

被告张绍良辩称,原告付代忠与被告张绍良争执的约面积二分地的承包地从生产队包产到户后一直是被告在耕种,该地是被告与龚春秀家调换的,并非是原告承包地,争议的承包地位于原告家房屋侧边,原告与被告非亲非故,原告起诉的事实,不符合客观实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1、正阳镇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一份、调解协议书一份、付代忠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一页、张绍良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一页、朱成敖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一页、龚春秀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一页,证明付代忠与张绍良因窝江岩土地权属发生纠纷,经调解未达成协议。

2、正阳镇司法所找付代忠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争执的承包地一直是被告家在耕种。

3、张绍良署名的申请一份及土地承包记载一份(复印件)。

4、被告张绍良委托代理人李行找龚春秀作的一份调查笔录、调换承包地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争执的承包地是被告找龚春秀调换的。

5、被告张绍良委托代理人李行对原、被告制作的一份平面图及彩照四张。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代忠与被告张绍良因窝江岩(又名窝家岩)争执的一块面积大约二分地的土地承包地,该承包地从一九八二年农村落实责任地时至今,一直是被告张绍良家在进行耕种管理,近期,原告付代忠认为该块土地系原告的承包地,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村、镇干部调解未果。

另查明,原告付代忠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及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中未记载在窝江岩有二分地面积的承包地,只记载了原告屋当门有0.05亩承包地、另外,屋侧边有两块承包地,面积分别为0.1亩。

再查明,原告付代忠与被告张绍良系同一村民小组村民,原告与被告非近亲属,付代忠妻子姓张,与张绍良同姓。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不持异议,但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调换土地协议和龚春秀的调查笔录真实性产生质疑,龚春秀年龄约九十高龄,不可能与被告签协议,原告对其他证据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付代忠与被告张绍良争执的位于窝江岩(窝家岩)二分地承包地,未登记在原告付代忠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或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中,原告付代忠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或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中也未记载原告付代忠在其房屋侧边或房屋当门有二分地的承包地,即使争执的该块承包地权属不明确,也应由村民委员会或相关行政机关予以确权。诉讼中原告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被告耕种收益窝江岩土地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力,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付代忠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或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中原告付代忠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或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中原、被告争执的承包地在原告家房屋附近,如果确系原告家的承包地,不可能让被告无偿耕种管理二十余年,加之,原、被告间非近亲属。原告对此作出的陈述,不符合常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代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付代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陈华林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文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09: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文章
  • 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
    法律综合知识
    一、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报告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农村土地
    2021-11-10
    405人看过
  • 被告张继忠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继忠,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息县曹黄林乡曹寨村耿南村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8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于2009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继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继忠伙同曹付良(已判刑)、曹深龙(在逃)携带撬杠等作案工具窜至息县八里岔乡曹庄村村民谭振和家中,采取挖洞入院的手段,将谭振和拴在院内石盘上的两条水牛(小牛在途中丢失)盗走。后将大水牛以2500元的价格销卖给何新军(已判刑)。经息县价格
    2023-06-11
    201人看过
  •  土地纠纷案件中,谁在代表原告起诉?
    集体土地争议的起诉主体包括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过半数的村民。村民小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它们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集体土地争议的起诉主体包括:1.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并以其名义提起诉讼;2.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如果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村 民 小 组 能 否 作 为 行 政 诉 讼 主 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法定代理人。而村民小组并未被列入该规定之中。因此,村民小组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村民小组可能会被认定为与行政管理活动存在
    2023-09-04
    278人看过
  •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项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被告项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市金山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董永强书记员张燕
    2023-04-24
    474人看过
  • 邢万忠与宗绍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万忠,男,194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柏福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柏福村220号。委托代理人邢宝明,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大杜社中学教师,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柏福村220号。委托代理人李德兰,女,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柏福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柏福村220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宗绍利(曾用名宗少利),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柏福村159号。委托代理人陈宝春,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邢万忠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401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邢万忠一审诉称:2004年12月,邢万忠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柏福村集体经济组织签
    2023-04-24
    98人看过
  • 原告李成锁、李建民、李启民、李静诉被告刘银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李成锁,男,现年54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十组。原告李建民,男,现年32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十组。原告李启民,男,现年30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十组。原告李静,女,现年20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十组。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银芬,女,现年40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七组。现住羊册二中对面。原告李成锁、李建民、李启民、李静诉被告刘银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海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焦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银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锁、李建民、李启民、李静诉称,2008年6月我将承包的在羊册镇往南东边的耕地0.42亩转让给了刘银
    2023-04-24
    66人看过
  •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刘秀荣。被告张士波。案由:委托合同纠纷被告张士波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在原告刘秀荣处赊购化肥,合计欠款71910元,利息5180元,合计77090元。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经偿还10000元,现欠款数额为67090元。被告同意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士波于2009年12月1日前偿还原告刘秀荣欠款61910元及利息5180元,合计67090元。案件受理费1727元,本院减半收取863.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86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孙立清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云山
    2023-06-09
    398人看过
  • 委托人李**(被告)与储**(原告)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起诉
    委托人李*玉(被告)与储*山(原告)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起诉被驳回[案情介绍]原告诉称,被告李*玉自从成立木材批发经销公司以来,其人多次找我,叫我为他筹集资金,因他需要扩大经营,需要增加人员经营木料,更重要的是还要到东北林场发木材,更需要一些资金补充扩充规模,几年中我为他借贷过四次资金,因扩展经营规模,一年一年还不清账。自从八九年、九0年至九一年至多年间一直用我用人,他欠我六七千多元一直未还,催他多次一直后拖。因此起诉至范县人民法院,讨回此欠款六千元。诉讼请求:被告李*玉偿还欠我的劳动报酬六千元。被告李*玉辩称,被告不欠原告劳动报酬,原告所持欠据是因被告曾借过原告的现金,至今被告已全部还清,现在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项;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据是1991年所写,依法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7日,发现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并25日以()范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偿还
    2012-06-04
    353人看过
  • 陈景海与大洼县西安农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景海,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洼县西安农场农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洼县西安农场。住所地: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法定代表人:张成国,大洼县西安农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经理。陈景海与大洼县西安农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盘中民二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10日,陈景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景海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以地方政府文件形式增加费用,收取合同外的水利工程费,生产预留基金费,以及多收取水费,均为不合理费用,违反国务院92号令《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纯收入的5%的规定,及《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
    2023-04-24
    85人看过
  • 原告陈X金与被告陈X付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民事调解书原告陈X金,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盛堂乡马圩村马圩庄18号,身份号码341226196802155911。委托代理人王X运、徐永泉,均系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付,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盛堂乡马圩村马圩庄13号,身份号码342128195402013010。被告王X芳,女,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号码34212819560802302X。第三人陈X俭,男,6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被告小叔。本院于2009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德金与被告陈德付、王新芳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调解过程中,第三人陈道俭参与本案。原告陈德金诉称,被告陈德付、王新芳侵占其承包的土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土地,并责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陈德付、
    2023-06-08
    470人看过
  • 离婚纠纷被告促使原告撤诉案
    基本案情原告:林某某,男,1953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某某路某某号。被告:叶某某,女,1963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某某路某某号。委托代理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5月22日在福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子女。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又没有同居生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认识的,双方有很深的感情,只是因为一点小事导致双方不和,故不同意离婚。于是,被告委托律师处理,提交了没有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办案思路及心得本律师收集相关证据,举证要求分割原告所有财产,促使原告撤销案件。裁判结果2014年7月,原告以经人劝和夫妻关系好转为由向法院要求撤诉。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承担。
    2023-06-17
    103人看过
  • 赵××等诉××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及全家于1993年迁入××村,95年将户口从外省迁入徐州市,02年将户口迁入××村。93年8月,原告经他人说和耕种××村两户村民的承包地3.8亩。1994年,原告取得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1996年,原告全家搬出××村,并不在耕种土地。1998年,××村将土地发包给本村村民张×、张××耕种。原告以××村委会、张×、张××为被告起诉到云龙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其3.8亩承包地。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郑曙光律师接受××村委会的委托,代为参加诉讼。法院结合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答辩,总结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土地成本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律师代理观点]原告赵××等诉被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郑曙光律师参加诉讼,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紧紧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望予采纳。一、原
    2023-04-23
    184人看过
  • 原告刘建亚与被告张世江名誉权纠纷案
    【要点提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案例索引】(2009)永民初字第000304号【案情】原告刘*亚委托代理人葛*群被告张*江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欠款纠纷一案业经永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现已转入执行程序,原告已付给被告部分款项,剩余部分原告已积极筹备,并无不还之意。2009年3月8日、5月28日、8月16日被告三次采取强行锁门、乱写乱画的形式,用极其恶毒的语言侮辱原告的人格。被告上述行为造成原告的正常生活及出行都无端受人指责,不能继续做收落果生意,现原告精神极尽崩溃,财产和精神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1、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2、要求被告赔偿
    2022-11-06
    400人看过
  • 广告代理合同纠纷案
    【代理合同纠纷】广告代理合同纠纷案代理人收取订金后,却未能依约代理在电视台广告位置上发布广告,委托人遂要求代理人返还订金。11月3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广告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广州某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订金10万元。2008年4月3日,原、被告及某电视台三方签订了《某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代理全年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2008年原告在某电视台投放广告,并对广告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合同订金10万元给被告,原告经被告代理在某电视台投放广告量总计广告费达111.5万元。后因广告效果不佳,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月21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合同延期至2009年5月,原告在2009年1月前付10万元广告费给被告,被告负责将原告交付的10万元订金及原告预付的10万元广告费冲抵原告最后投放月的广告费。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10万
    2023-06-09
    309人看过
换一批
#农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更多>

    #农村土地承包
    相关咨询
    • 土地纠纷被告请求拿假土地承包合同书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0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假证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处理。土地纠纷中提供假证据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案件的正常审判,妨碍了审理工作,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为维护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彰显法律的尊严,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实施司法拘留。
    • 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农村土地纠纷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29
      土地合同纠纷就怎样引起的?一般来说土地纠纷是由下面两种原因引起的: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废多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及原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的参考依据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07
      第一部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指引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1.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原告倪某诉被告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2.村民曾口头将承包地自愿交村委会处置,能否认定其已经失去了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第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3.谁有权使用农户宅前屋后的自留地?——原告汤甲诉被告汤乙、第三人汤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4.离婚时,承包地
    • 土地承包权原告代理词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2
      审判长、审判员: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或某单位名称)的委托,指派我(或我们)担任其与被告XXX(或某单位)XXX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受理此案后,本代理人(或我们)根据原告的主张,搜集了原告的主张赖以成立的证据,参与了庭审调查和质证。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法庭上被告要怎么写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0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假证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处理。土地纠纷中提供假证据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案件的正常审判,妨碍了审理工作,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为维护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彰显法律的尊严,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实施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