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印江抢劫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1:31:35 453 人看过

【审判名称】:田印江抢劫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刑事

【公布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1号

【裁判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印江(自报),男,18.4岁(骨龄鉴定),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印江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花法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印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2006年7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田印江到本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12号通田电器公司门口,乘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叶倩华不备,从背后抢去其铂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188元)。后被告人田印江在逃跑中被群众抓获。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叶倩华的报案陈述证实:2006年7月24日中午12时许,其途经花区新华街建设路通田电器店门口时,背后的一名男青年将其脖子上的一条铂金项链抢去后向对面逃跑,其在后紧追并呼叫抢嘢,该男子没有离开过其视线范围,不久该男子被群众抓获。被害人叶倩华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田印江就是抢其金项链的男子。

2、证人王京平的证言证实:2006年7月24日中午12时许,其到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通田公司准备购买空调。当其与朋友邱君棠从通田公司出来门口时,听到一女子在喊抢东西,并见到附近3米远处一女子正在追赶一名男子,该男子跑向对面马路,右手握着一条铂金项链,有一段露在手外。证人王京平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田印江就是抢夺金项链的男子。

3、证人邱君棠的证言与证人王京平证言所证实的事实基本一致。证人邱君棠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田印江就是在通田电器公司门口抢夺金项链的男子。

4、证人黄敏华(通田电器公司员工)的证言:与证人王京平、邱君棠证实的事实基本一致。证人黄敏华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田印江就是在通田电器公司门口抢夺金项链的男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7: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拘留相关文章
  • 浙江省抢劫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
    2023-05-01
    492人看过
  • 梁文轩抢劫、抢夺案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青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轩,绰号“瞎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尧塘村委会巷口村。因本案于2006年4日10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刑诉(2006)29号起诉书、吉青检刑补诉(200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轩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于2006年6月20日和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昌兴,被告人梁文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2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梁森久、李志军(均已判刑)密谋策划去抢劫摩托车,由梁森久骑摩托车带李志军去吉水县骗租摩的,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准备作案工具(砖块、松树棍)在青原区河东街
    2023-06-11
    229人看过
  • 本案是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
    [案情>2005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因在老虎机上赌博输了钱,即与他人商议抢赌博机。后徐某纠集五人于当晚9时许,携带金属棍与砍刀,用抹布将牌号为苏AT6081面包车的前后车牌号遮住,分别前往本市鼓楼区宁夏路金陵面馆、建邺区金盛装饰城旁一家烟酒店和建邺区茶亭东街一家音像店,持凶器威胁三名店主,并先后强行将三个店内的三台老虎机搬上汽车,逃离现场。事后经清点,三台老虎机内共有人民币312元。[评析>就本案被告人的抢劫行为次数如何认定,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人是基于同一犯意,在不到一小时的时间内不间断地实施抢劫,且抢劫的对象均为同一种特定物老虎机,故本案应当认定为系一次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认定徐某等人的抢劫行为是一次还是多次,应当从犯罪故意、时间及地点等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
    2023-06-11
    271人看过
  • 吕兴强抢劫案
    犯罪目的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永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兴强,男,1982年9月17日日出生,汉族,永川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川市来苏镇大双庆村深蛋村民小组。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10月5日被永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5)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兴强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兴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7日15日许,被告人吕兴强伙同唐义福(已判刑)、周维(已判刑)、蔡勇(已判刑)、江循、朱红(后二人在逃)等六人在永川市客运中心附近共谋抢劫,吕兴强等六人携带砍刀、钢管、腰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永川市朱沱镇。当晚上9时许,唐义福、周维发现镇上杨远英的手机门市部
    2023-06-11
    161人看过
  • 许启超抢劫案
    青少年犯罪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新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启超,男,1982年7月3日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果都镇王官屯村昌盛街26号。2006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永友、任玉伟,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启超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淼、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启超及其辩护人任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21日,被告人许启超伙同刘超、尹聪聪(均另案处理)在江苏张家港市组织新泰籍民工租用四辆大客车返乡,其三人在中间赚取差价。被告人许启超与刘超、尹聪聪三人在付钱
    2023-06-11
    344人看过
  • 崔文羽抢劫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石刑初字第00410号公诉机关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文羽(曾用名:崔文雨),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少先20号街坊17-71号。1983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因吸毒先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戒毒六个月,2004年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4年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聂炜、骆起朋,北京市平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文羽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
    2023-06-11
    87人看过
  • 杜光建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27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光建,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普明镇贯家庄村。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4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光建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光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光建于2006年4月28日1时许,携带单刃尖刀1把在本市海淀区四季青章化路伺机对过路单身女子实施抢劫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刘东风、安增福、鲁翔文、孔令国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
    2023-06-11
    186人看过
  • 鲁金才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138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金才,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古恰乡古恰村古恰屯16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郭铁强,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金才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金才及其辩护人郭铁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鲁金才伙同衣洪福(已判刑)等人在本市丰台区丰台镇森源酒家内,将被害人田晓燕及其母亲王秀霞捆绑后,抢走田晓
    2023-06-11
    449人看过
  • 周生魁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33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生魁,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邵庄镇金庄行政村。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生魁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生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生魁伙同孟德胜(现在逃)于2006年6月26日19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公主坟街心花园附近,携带单刃刀1把,伺机劫取过路单身女子财物时,被巡逻民警查获,作案工具亦被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张兵、刘向前、李国
    2023-06-11
    128人看过
  • 戚峻阁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284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峻阁,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启明街13号。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5月4日被羁押,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陈红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峻阁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戚峻阁及其辩护人陈红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峻阁伙同吉书昊(男,16岁,另行处理)于2006年5月4日凌晨1时许,携带刀具在本市海淀区西三环航天桥下路边,伺机对路人实施抢劫时,被巡逻民警抓获,作案工具同时被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
    2023-06-11
    219人看过
  • 产国龙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朝刑初字第000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产国龙,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腊树镇芝岭村虎山组009号。2001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2002年1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第2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产国龙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产国龙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经被告人产国龙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新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产国龙
    2023-06-11
    64人看过
  • 马晓冬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京铁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马晓冬,男,20岁(1987年1月8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樊家村造甲街北里2号楼23号(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北街9院4楼304号);2002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30日被羁押,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铁检刑诉字(2006)第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晓冬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6年12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崇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晓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6年8月6日23时许,被
    2023-06-11
    205人看过
  • 唐志文抢劫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149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志文,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永县潇浦镇白塔脚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志文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志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1月6日11时许,被害人陈雄新乘坐的一辆公交中巴车(广州-肇庆,粤H01102)途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路段时,坐在陈身旁的被告人唐志文趁陈不备,偷去陈挂在腰间的一部银白色的三星牌609型手机(价值人
    2023-06-11
    165人看过
  • 韩晓雨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朝刑初字第0197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晓雨,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扶余县,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县徐家店乡双合村双合屯。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羁押,4月6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晓雨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韩晓雨自愿认罪,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韩晓雨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晓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韩晓雨伙同李艳等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以嫖娼为诱饵将任达权从本区亮马桥附近
    2023-06-11
    497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 更多>

    #刑事拘留
    相关咨询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
    • 入户抢劫案件,入户抢劫包括那些案件?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2
      入户抢劫包括: 1、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庭院; 2、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盗窃行为,入户抢劫。
    • 江苏省抢劫罪案件刑事指导意见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5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而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 抢劫案中持刀抢劫一般处几年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2
      一人抢劫持刀,致人轻微伤,没抢到东西,涉嫌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甚至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