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名称】:田印江抢劫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刑事
【公布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1号
【裁判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印江(自报),男,18.4岁(骨龄鉴定),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印江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花法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印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2006年7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田印江到本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12号通田电器公司门口,乘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叶倩华不备,从背后抢去其铂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188元)。后被告人田印江在逃跑中被群众抓获。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叶倩华的报案陈述证实:2006年7月24日中午12时许,其途经花区新华街建设路通田电器店门口时,背后的一名男青年将其脖子上的一条铂金项链抢去后向对面逃跑,其在后紧追并呼叫抢嘢,该男子没有离开过其视线范围,不久该男子被群众抓获。被害人叶倩华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田印江就是抢其金项链的男子。
2、证人王京平的证言证实:2006年7月24日中午12时许,其到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通田公司准备购买空调。当其与朋友邱君棠从通田公司出来门口时,听到一女子在喊抢东西,并见到附近3米远处一女子正在追赶一名男子,该男子跑向对面马路,右手握着一条铂金项链,有一段露在手外。证人王京平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田印江就是抢夺金项链的男子。
3、证人邱君棠的证言与证人王京平证言所证实的事实基本一致。证人邱君棠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田印江就是在通田电器公司门口抢夺金项链的男子。
4、证人黄敏华(通田电器公司员工)的证言:与证人王京平、邱君棠证实的事实基本一致。证人黄敏华经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田印江就是在通田电器公司门口抢夺金项链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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