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传统的签字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网上交易。因此,如何使彼此的要约、承诺具有可信赖性,当债务与合同义务发生不履行时,又如何有效使违约方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这就涉及到交易各方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按照信息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网络上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这种电子签字是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它具备了上述签字的特点和作用。对每一方来讲,具体采取什么符号或代码,将根据现有的技术、相关经验、可应用标准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来作出决定。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字可以不时地改变,以保护其机密的特征。因此,电子签名的产生和广泛运用给我国立法带来了两个新的课题,即电子签名是怎样认定和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
电子签名是公开密钥加密技术的另一类应用。它的主要方式是:报文的发送方从报文文本中生成一个散列值(或报文摘要),发送方用自己的私钥对这个散列值进行加密来形成发送方的电子签名。然后,这个电子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报文的接收方。报文的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计算出散列值(或报文摘要),接着再用发送方的公钥来对报文附加的电子签名进行解密。如果两个散列值相同,那么接收方就能确认该电子签名是发送方的。通过电子签名能够实现对原始报文完整性的鉴别和不可抵赖性。
具体步骤如下:
①将报文按双方约定的Hash算法计算得到一个固定位数的报文摘要。在数学上保证,只要改动报文中任何一位,重新计算出的报文摘要值就会与原先的值不相符。这样就保证了报文的不可更改性。
②将该报文摘要值用发送者的私人密钥加密,然后连同原报文一起发送给接收者,而产生的报文即称电子签名。
③接收方收到电子签名后,用同样的Hash算法对报文摘要值进行计算,然后与用发送者的公开密钥进行解密,并同解开的报文摘要值相比较,如相等则说明报文确实来自所称的发送者。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案》对\"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作了详细的规定。\"电子签名\"的定义为:\"以数字形式所附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联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执行或采纳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数字签名\"的定义为:\"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hshingfnction)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使得同时持有最初未变换电子记录和签名人公开密匙的任何人可以准确地判断:
(1)该项变换是否是使用与签名人公开密匙相配的私人密匙作成的;
(2)进行变换后,初始电子记录是否被改动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案》中电子签名的定义对采用什么方式和技术没有规定,仅要求该方式或技术要与电子记录有联系并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而数字签名定义则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技术,即非对称系统和哈希函数。
数字签名是通过密码算法对数据进行加、解密变换实现的。数字签名的特点是:它代表了文件的特征。文件如发生改变,数字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数字签名。在传输过程中,如有第三人对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因此,解密得到的数字签名与经过计算后的数字签名必然不同。\"这就提供了一个安全的确认发送方身份的办法\"。新加坡1998年《电子交易法案》第17条规定:\"通过使用当事人同意的某一规定的安全程序或商业上合理的安全程序,如在签署时能确认该电子签名:①对该使用人而言是独一无二的;②能够鉴别该使用人;③在该使用人的完全控制之下以某种方式生成;④与电子记录存在这样的联系:如记录被改动,电子签名也随之失效;则该电子签名可被视为\"可靠电子签名\"。这样,数字签名就能够具备与亲笔签名相同的功能。
为了讨论的方便,下文就不再区分数字签名与电子签名,都统一用电子签名。
二、电子签名的认定
电子签名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能证实信息发送人的身份以及电子文件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它对于发送人和被发送的信息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可验证性和不可否认的权威性特点;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它在计算机之间交换数字证书有助于确定当事者就是他们所宣称的人。由于具备了这些特点,才有助于电子签名的认定。例如: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开发的文档电子签名系统,如果安装使用该系统,电子签名表现非常直观明了,使用简便。每个人的电子签名都可以在文档中的任意地方随意放置,完全由签名人控制,就象在纸质文件上书面签名、批注一样方便。基于数字证书使用而开发的文档电子签名系统,对于电子签名的认定来说,其操作非常简单而且其电子签名非常清晰明了。
从其技术实现来说,关于电子签名的认定,在电子签名制度下,可以通过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ertificationathority,简称CA)核发公钥与私钥的方式解决身份确认问题。作为独立于交易各方的权威机构,如果交易双方或第三人对当事人身份或交易内容有所质疑,认证中心即可作为鉴定人提供有关身份确认的资料与证据。这样,交易中的双方或第三人均不得任意否认交易的发生及其内容,从而使当事人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环境下所发出的要约与承诺与现实世界的要约与承诺同具法律拘束力。目前,我国就有广东、上海等地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简称CA中心),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身份确认问题。此外,我国还有外经贸部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都在建立自己的CA中心,如果标准不统一,会带来交叉认证的麻烦,将会增加交易的成本,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很有必要通过立法设立一个统一的或者几家权威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从法律上确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的地位,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身份确认问题。
三、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的法律要求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政策法律用以调整认证中心、证书用户、国家行政机关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在认证电子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法律关系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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