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我是企业的搬运工。2014年底,我在前往拉货的过程中,由于司机突然发动汽车,导致我从跳板上摔下,左腿骨折,住院治疗和在家休息三个月。车主和司机已经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费等赔偿,请问我是否还能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
律师回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的,告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是可以都要求的。因此李先生可以在获得第三人给予的民事赔偿情况下,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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