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格
(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犯罪遗留物勘验,犯罪痕迹勘验,尸体检验,被害人死(伤)原因提取口中、指甲缝中、衣袋中等部位中的血迹、毛发、皮屑等相关物品进行比对、鉴定)、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2、搜查笔录、人身照片、检查笔录;
3、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4、死亡的被害人应经亲属或熟人的辨认。
(二)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尸体、活体、血迹、毛发、骨骼、人体分泌物、排泄物、胃存物、呕吐物、烟头等鉴定,如《DNA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人身损害伤残程度等事项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应通过尸检确定致死原因,以及受损伤程度是否与凶器相吻合;
2、物证理化鉴定:有毒物、各种非生物性的物质和微量物,如《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意见书》等;
3、刑事技术鉴定:痕检(指纹、足迹、压痕、蹭痕、弹痕、齿痕等)、文检等;
4、死亡的被害人应做尸源DNA鉴定;
5、其他鉴定,如价格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血型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危险品鉴定等。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犯罪嫌疑人注册的社交网站、使用的手机应用中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4、调取的证据要程序合法,证人提供的录音等要有来源说明。
(四)物证、书证
1、包括衣物(如上衣、衬衣、裤子等)、作案工具(如菜刀、匕首、斧头、棍、棒、铁管、砖块、绳索、猎枪、手枪、步枪等)、血衣、手套、鞋、帽、现场遗留物如手机、纽扣、项链、鞋袜等;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话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证、户籍证明信、书信、字条、日记、购买作案工具的发票(收据)、借条、收据、收缴证明、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3、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
4、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5、被害人户籍信息、病历、死亡证明等;
6、犯罪嫌疑人涉及未成年人的,要收集医院的出生证明,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其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举止是否正常的证言,以及骨龄鉴定等证据;
7、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各种说明材料等。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问明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问题;
2、作案时间。应准确到日、时,如不能确定,可固定一时间段后,以特别日期(节假日、生日)为基点综合案发当天的天气等因素进行推算。
3、作案地点。入室的,应问明房间号、室内结构、物品摆设等详细特征。如不确定可尽量说明可确定的附近参照物。室外的,问明地名、方位、环境特征、明显标志物等。杀人后转移尸体的,问清每一个现场的情况。
4、故意伤害的动机、目的,案件的起因。有无预谋,如有,做了哪些准备;
5、故意伤害的具体经过和方法手段。作案凶器的种类、数量、特征,使用的方法如侵害的部位、打击的次数和强度等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伤害过程的持续时间,现场的遗留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衣着、体貌特征,造成的后果,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以及涉及的其他人、事、物;
6、伤害的犯罪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对发生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伤害后的表现情况,是否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有逃跑、报复证人、威胁被害人亲属、毁灭证据、串供或威胁证人、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等,了解是否有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7、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8、作案工具种类、数量、来源及下落、涉案物品情况;
9、犯罪是否有他人目睹或知情,是否有其他旁证等;
10、归案情况,有否投案自首情况等;
11、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窝藏;
12、有否其他犯罪事实,有无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线索;
13、亲笔供词;
14、对犯罪嫌疑人提到被害人有错在先的,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查明;
15、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极为类似,犯罪故意是分别两罪的重要手段。而故意伤害的具体经过和方法手段是佐证其犯罪故意的重要证据,一定要问细、问实,最好以亲笔供词形式固定证据。
(六)被害人陈述
1、听取被害人陈述,详细问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因果关系等(参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生命垂危的被害人要问少、问精,最好在进入抢救室前签字或者在提问时录音录像;
2、了解被害人受伤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及准备相关材料。
(七)证人证言
1、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家属、侦查人员、鉴定人、扭送人、邻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基层组织等的证言;
2、了解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犯罪嫌疑人情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3、加害人为多人的,问清各个加害人的具体语言及行为,在伤害过程中有无透露伤害原因的语言;
4、了解被害人受伤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及准备相关材料。
(八)其他证据材料
一、什么是物证?物证包括哪些内容?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物证包括以下八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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