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非法骗取13套安置房贪污510余万,贪污罪立案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21 13:28:27 285 人看过

村支书非法骗取13套安置房贪污510余万

庭审中,蔡某某的辩护律师称:本案是因为拆迁引起的犯罪,相关职能部门在拆迁的过程中政策执行不合理,实际操作不规范,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而蔡某某虽然是当时的村支部书记,但是也是一个拆迁户,其是作为一被拆迁人受“占便宜的心理”驱动,这才引发犯罪,但其最终也没有得逞。

昨天上午9时30分许,庭审正式开始,满头白发的蔡某某被法警带上法庭。

蔡某某出生于1949年,今年已经67岁,至,他曾担任大杨镇吴郢村党支部书记。据公诉机关指控,,大杨镇城市森林公园拆迁建设项目启动。蔡某某利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材料、虚假丈量房屋面积等方式虚假申报,为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曹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9户家庭非法骗取拆迁安置房屋13套,共计价值513万多元,骗取租房补助等费用共计74万余元。扣除为领取上述房屋支付的费用,蔡某某实际贪污价值510万余元。

下半年,因沪汉蓉铁路修建需要,中铁四局合肥铁路枢纽项目部在吴郢村范围内进行征地、取土等工程。其间,中铁四局合肥铁路枢纽项目部以征地青苗费、取土款的名义支付吴郢村人民币65万元。为使该款不受监督,蔡某某将该65万元违规存放到吴郢村村办企业(后被他人承包)合肥新潮实业公司账户上。随后,通过一地产公司董事长荀某某虚构协议,将该款中的30万元套取。

庭审中,面对指控,蔡某某的辩护人称,蔡某某早便已经退休,当时拆迁安置工作仍处于核查阶段。其后,因为蔡某某在当地村民中具有一定威望,于是有关部门邀请其参与对被拆迁户的沟通工作,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是不合适的,其也不应构成贪污罪。

“蔡某某虽然是当时的村支部书记,但是也是一个拆迁户,其是作为一被拆迁人受占便宜的心理驱动,这才引发犯罪,其最终也没有得逞。”蔡某某的辩护律师表示。

辩护人提供相关证据说,大杨镇城市森林公园拆迁先后进行过三次核查公示。第一次是,到了,当地政府又对拆迁情况进行二次核查,结果发现有1088人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其中就包括本案中的多户。

对于辩护人上述意见,公诉人表示,拆迁安置先后进行的三次核查对象有所不同,第一次是当地的农业户籍,对外来户、挂户人口基本上都是在第二次、第三次中。而蔡某某虽然退休,但是其在退休之前就已经完成了贪污的行为,套取拆迁安置房屋需要的丈量登记表等资料,都经他签字确认并上报给拆迁办,此后,他只需要等待结果就行了。

该案未当庭宣判。

贪污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贪污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为两种情况,一是达到数额标准,另一种是满足了较重情节的规定。

贪污罪数额标准

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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