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上保险代为求偿权中几个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15:03 265 人看过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海上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保险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代为求偿权诉讼是海上保险人实现其代位求偿权的重要手段。

一、概述

代位求偿(Sbrogation),又称权益转让或简称代位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权成立要件:

第一,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即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必须是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而此项事故又是第三人的过错所引起的。如果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并非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造成,或是由于第三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造成,则尽管此项事故属保险事故,但因缺乏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因而代位权无法行驶。

第二,代位权须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成立。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了保险赔偿金,被保险人就应出具权益转让书,权益转让书是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形式要件。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只要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实际赔付,便当然地取得该权利,即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代位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的方式,在保险人履行了其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可主张的请求权就通过权益转让书这一形式要件转让给保险人。据此,保险人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原有的权益,其中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权益,即保险人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提起诉讼,同时也取得了被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诉因,但请求的金额只应以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为限。

二、第三人可否抗辩保险合同

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中,第三人针对保险人通常有3方面的抗辩理由:

1、保险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理赔错误,因而不能取得代位权。如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理赔错误;也可以以保险人的赔付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进行抗辩。例如,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造成的,或者是保险除外责任造成的,因而保险人理赔错误。

3、根据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抗辩保险人的代位权。

第1和3个抗辩理由实质上都是第三人基于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提出的,因而是合理的。那么第2个抗辩事由是否成立?第三人可否通过抗辩保险合同抗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2006年11月13日出台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可见《规定》第14条否认第三人在诉讼中抗辩保险合同的权利。具体来分析一下:前面已经阐述,代位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的方式。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代位求偿权是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一种相对的民事权利,其本质上非保险人自己的权利,而是被保险人之权利,只是仅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而已。它解决的问题是,在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损失以后,保险人在什么条件下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行使的向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称为代位求偿权。而当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该权利时,在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该权利不是代位求偿权,而是被保险人针对第三人享有的那种权利,由适用于被保险人诉因的法律调整。有关代位追偿的法律规定,所调整者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非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保险人必须根据保险合同履行赔偿责任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即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可以以此为理由抗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但是第三人主张是错误的。因为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存在于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对于仅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保险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以权利取得有瑕疵为由进行抗辩。该权利是否有瑕疵,只有保险双方当事人自己清楚,也只有当事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有权提出抗辩。

三、保险人在追偿中获得的超过保险赔款以外的部分是否返还被保险人

如果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否退还给被保险人?笔者认为超过部分应该退还给被保险人,具体理由如下:

1、代位求偿权制度以损失补偿原则与公平原则为法理基础,根本目的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的方式获取额外的不正当利益。正如Brett法官在Rankinv.Potter一案中所指出的:代位权背后的原因是补偿原则和避免被保险人既得保险金又从第三者处超额受偿。[4]在扣除保险赔款后,将超过保险赔款以外的其他赔偿返还被保险人并没有使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利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础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者的赔偿本质上是其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通过行使请求权,则被保险人能够从第三者处获得更多的补偿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此外,允许保险人占有超过部分的赔偿,也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因为被保险人本来可以获得更为充分的补偿。

2、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必须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使。根据法律的规定,保险人只是在保险赔款范围内获得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超出部分的权利并没有赋予保险人,因此,保险人占有超过保险赔款以外的赔偿缺乏法律基础。

四、被保险人可否放弃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索赔的权利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得到充分的保护。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放弃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索赔的权利,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从发生的时间上来考虑,有两种可能: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22: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第三者相关文章
  • 浅议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
    【摘要】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阐述。【关键词】正当防卫问题通过对刑法条文的理解以及刑法案例的了解,我从两个方面谈论一下对正当防卫的看法。一、从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关系中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都是将不法侵害是否结束作为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标准。但我们也不能忽略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在时间上的联系:要实施正当防卫就必要有不法侵害在先,因此决定二者在时间上是顺延的。正当防卫的时间起点可能在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终点以前,也可能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终点重合,甚至可能在不法侵害行为时间终点以后。因此,只从不法侵害一方面可能不易对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进行区分,而要从不法侵害与
    2023-06-01
    190人看过
  • 浅析行为犯的犯罪既遂问题
    一、行为犯的概念之争行为犯一说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受其判例法特色的影响,传统刑法理论一般没有把行为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加以研究。只是在近些年来,随着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的增多,以及国际间刑法理论的交流,行为犯这一概念才得到有些学者的关注。因此,行为犯的概念深受大陆法系学者的影响,通常是把它作为结果犯的对应范畴进行理解的。但在表述上又可谓观点纷呈。总的说来主要有两大类观点:一是从犯罪既遂的角度解释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这是占通说地位的观点。另一大类观点认为,判断是否是行为犯,应当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或者说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来看,如果条文没有规定出特定犯罪结果,只规定出危害行为,那就是行为犯。笔者虽然基本赞同通说,对行为犯作这样的定义:行为犯就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无须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类型。考虑到把危
    2023-04-22
    458人看过
  • 浅谈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
    通过对刑法条文的理解以及刑法案例的了解,我从两个方面谈论一下对正当防卫的看法。一、从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关系中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都是将不法侵害是否结束作为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标准。但我们也不能忽略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在时间上的联系:要实施正当防卫就必要有不法侵害在先,因此决定二者在时间上是顺延的。正当防卫的时间起点可能在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终点以前,也可能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终点重合,甚至可能在不法侵害行为时间终点以后。因此,只从不法侵害一方面可能不易对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进行区分,而要从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两个角度进行区分。例如,抢劫中,被害人一直被暴力挟制,被害人只有在抢劫完成,侵害人放松警惕后才有可能实施防卫,保护自己的财产。正因如此,要从防卫人的角度进行考察:其一,实施防卫可排除危害状态或者减少危害程度;其二,防卫行为从一开始实施就一直连续不断地进
    2023-06-01
    276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有哪些理论问题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代位”一词,源于拉丁语sbrogate,其原意为“使一人处于另一人的位置上。据考证,最早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表述是1748年英国法官一案中作出的。1877年,英国法官凯*斯在辛*森诉汤*森一案,将代位求偿权作了如下表述”当一人协定向另一人进行赔偿,在前者充分履行赔偿后,就有权承继被赔偿人可能保护自己不受损失,或为使自己从损失中得到赔偿而采取的所有方式方法“。而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将代位求偿权规定下来的是英国1906年海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自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标的物之一切权利及赔偿请求权“。同条第二款规定:”除前项另有规定外,保险人若理赔损失之一部分,并不取得保险标的物之所有权或其残余部分之所有权,但自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起,在被保险人的损失依
    2023-04-21
    433人看过
  • 浅析婚内“强奸”问题
    法律综合知识
    强奸罪近年来的发生率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多发性、伴随性、季节性,并且呈现出低龄化现象。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社会上出现一个新的问题:婚内“强奸”。婚内“强奸”到底构不构成强奸罪,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婚姻是男女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相互结合,以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自由结合。它充分体现婚姻的自愿性、平等性、共同性,结合双方互负忠贞、同居和相互扶助的义务。在中国,婚姻家庭受道德传统的深刻影响,所以婚内“强奸”在我国的认定更加的复杂,这不仅要考虑到婚姻的本质和法治精神,还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婚内“强奸”的认定,是法理与情理、法理与道德的碰撞,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会更加的激烈和深入。究竟婚内“强奸”构不构成强奸罪,本人在此持否定态度。既然婚姻是男女双方自由、自愿的结合,它就要受到有关婚姻本质和特征的影响,夫妻双方互有同居和性生活的义务,
    2023-04-26
    406人看过
  • 浅论新保险法亟待明确的几个问题
    新保险法在社会期待中如期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并将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新法通过后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切关注,专家学者不懈探讨解读,保险公司开始贯彻学习,可以说是赞扬声不绝于耳。但是还是应该冷思考一下,从来就没有什么灵丹妙药,保险法同样不是,靠一部法律来解决复杂保险关系的所有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更何况新法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新保险法从贯彻实施的角度而言,仍然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亟待有关部门予以明确。笔者试着从实务的角度来提出问题。一、新法能否惠及既有保险消费者对于10月1日新法生效前签订的保险合同,该如何适用法律?这是一个问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对于新保险法生效后的消费者而言,新法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福音,然而已经签订了保险合同尤其是长期寿险合同的消费者不能
    2023-04-23
    306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三者
    词条

    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会坐牢。... 更多>

    #第三者
    相关咨询
    • 浅析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1-22
      案例简介:被继承人胡某于一九九二年在本市死亡,在丈夫童某名下有在本市的住宅一套,该房产系童某和胡某的夫妻共有产。胡某生前无遗嘱。胡某与童某生有二子一女。胡某的父亲先于其本人死亡,其母亲于一九九六年后于其本人死亡。胡某有一个姐姐、二个弟弟,其姐姐已于一九八0年死亡,其姐姐有配偶子女。现胡某的一个儿子申请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胡某的部份。 案情简析:胡某生前无遗嘱,该案按法定继承办理。胡某死亡时其法定继承
    • 浅析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1-01-1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股权归夫妻共有的情形日趋普遍,离婚案件涉及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下简称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事实。由于夫妻共同股权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特殊性,加之当前法律尚缺相应的规范,可供借鉴的判例也不多见,故该股权的分割问题已成为当前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颇为棘手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股权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
    • 浅析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2-28
      浅析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是: 1.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方面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何为保险代位求偿权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3-07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 车险代位求偿的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3-06
      代位求偿并不是在任何的情况下都能够使用的,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使用自己的这项权利。车险代位求偿权的第一点要求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第三方造成的,第二点要求是车主本人有追求赔偿的权利。满足了这两点之后车主在理赔的时候就能够使用自己的车险代位求偿权。 同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需要面签《“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如果是单位的话,要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材料。 3、事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