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由于发起人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内的稳定经营,各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
股权,转让,财政厅,公司,股份,有限苏财国资〔2001〕140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省各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股东行为,促进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
股权,转让,财政厅,公司,股份,有限
苏财国资〔2001〕14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省各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股东行为,促进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问题。
(一)上市公司国家股转让、发起人和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转让、以及国家组织的国有股变现筹资等事项,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负责审核上报财政部审批。
1.地方单位转让国有股权,由省辖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将有关材料经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2.省级单位转让国有股权,由省主管部门或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经授权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下同)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二)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必须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关于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问题。
(一)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使国有股东丧失控股地位、或国有股东一次性转让股权超过其持股量30以上、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审批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除此以外,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其他有关事项由省财政厅直接审批。
1.地方单位转让国有股权,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将有关材料经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2.省级单位转让国有股权,由省主管部门或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二)非上市公司转让国有股权由省财政厅直接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1.省辖市政府批准文件及市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
2.省主管部门或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关于转让国有股权的的申请报告;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4.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依据和转让定价分析,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
5.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或转让国有股权的评估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及持股情况、以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变化情况;
6.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7.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股权的,转让方需在上述材料基础上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2)受让方基本情况(包括与股份有限公司及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营业执照及近二年财务审计报告;
(3)受让方在报我厅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4)受让方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必须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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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给子公司步骤重庆在线咨询 2024-08-28《公司法》分别规定了对国家股、发起人股及公司作为受让方作了限制。另外外资股的转让也应加以限制,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适用和管理上的问题。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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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股东会决议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8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限制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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