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虽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但到期已归还或提供了足额担保,银行或金融机构并未因此而遭受重大损害,因此应当属于刑法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不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衡量被告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不能仅仅以骗取数额进行认定,还必须考察是否损害了银行或金融机构正常的金融安全以及信贷资金安全。
一、用他人信息贷款涉及什么罪
用他人信息贷款涉及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行为人以欺骗手段,用他人信息贷款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致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损失重大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果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他人信息贷款以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数额较大财产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怎样区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用欺骗的手段骗过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获得贷款,对于该贷款行为人有归还的意思;贷款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由此取得贷款而且不准备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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