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进行评价,在不宜适用其它判决形式的前提下,直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无效的判决特征如下:
1、仅具有宣示效果;
2、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的特点;
3、救济功能相对弱化。
我国行政确认判决制度之评析
依据《若干解释》第50条第3款、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可以把确认判决分成两类五种。两类是积极确认判决与消极确认判决;积极确认判决有两种,即行政行为合法的确认判决、行政行为有效的确认判决;消极确认判决包括三种: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判决、行政行为无效的确认判决和行政行为不成立的确认判决。
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积极的判决形式,一般适用于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不合理问题,且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
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不成立的判决形式,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第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第二、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第三、被诉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第四、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即适用情况判决的案件;第五、被告在诉讼进程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为违法的;第六、不作为案件,诉讼中被告做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
分析关于确认判决的规范,不难发觉存在以下不足:
1.确认判决的法律规范基础薄弱,且确认对象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司法解释对确认判决进行规范,是法典制定之时理论滞后,以及法律稳定性与供给不足之矛盾的产物,但鉴于司法解释在法制体系中的暧昧身份,修改法典时将其纳入加以规范已无可争议。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典第2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能因具体行政行为受害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事实行为、行政合同等被明确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但值得关注的是,《若干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删除具体二字,而第57条却规定确认判决适用情形使用具体行政行为一词。同一司法解释,作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想必不是疏漏所致,而是解释者有意为此。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想通过此措辞的转换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对象,依然有大量的行政职权性非法律行为被拒绝在诉讼救济之门外。修改行政诉讼法时,不可不见。特别要指出的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诉的对象并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例如《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4项,就是关于事实行为赔偿的规定,这也是确认判决适用的领域。
2.确认行政行为合法判决之规定违背诉讼法理。《若干解释》第57条第1款规定,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的判决。此种积极确认判决并非针对原告诉讼请求而为之司法裁断,而是法院积极主动对行政行为合法所作之论断。这一做法违背行政诉讼的目的,违反诉对审判权的制约理论。所谓诉对审判权的制约,是指审判权因诉以及诉的要素的具体内容的约束,其运作不能随意背离或超越诉之范围。诉对审判权的制约主要表现为诉讼请求对法院审判的制约,可以概括为:凡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得拒绝,都应审理,法院对诉讼请求必须作出判决;凡当事人未纳入诉讼请求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得作出判决。也就是说无诉讼请求即无判决。此类确认判决的设立在于达致维护行政权之目的,但置原告的诉讼请求于不顾,显然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且不利于诉权保障,有悖诉讼理念,应当废除。
3.行政行为无效与不成立没有适用之空间。虽然《若干解释》第57条第2款第3项对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和成立的判决作出规定,有些单行法律法规也规定某些特定行政行为无效。[]但是,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行为无效是否与大陆法系行政行为理论上的无效、以及《若干解释》中指出的无效属于同一内涵,值得深入推敲。[]而且在行政立法上没有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成立以及行政行为可撤销的系统规定,仅规定行政行为违法可撤销的五种表现形式,[]况且当前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行为成立、无效、瑕疵等也没有清晰统一的认识,争执较大。故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欠缺理论指导,以至造成法官滥用或拒绝适用此类判决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劳动行政确认纠纷案案例分析
127人看过
-
浅析行政确认判决
146人看过
-
行政复议法案例关于不服仲裁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451人看过
-
行政诉讼裁定如何确认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
338人看过
-
中山首例申请承认并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案
79人看过
-
行政裁决案件对被告认定事实的审查
278人看过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 更多>
-
行政判决的行政的确认特征有哪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2行政确认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进行评价,在不宜适用其它判决形式的前提下,直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无效的判决。 特征如下: 1、仅具有宣示效果; 2、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的特点; 3、救济功能相对弱化。
-
行政诉讼裁定如何确认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贵州在线咨询 2021-10-2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知银行将应当返还的罚款或者应当支付的金额从行政机关账户中划拨;(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处以每日50元至100元的罚款;(三)公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四)
-
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上海在线咨询 2023-08-17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主体一般是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定或者裁定的情况,可以向一审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情况,可以由一审法院采取执行措施。
-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书确认法院如何确认河南在线咨询 2021-10-29法院通过审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或违法的。根据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结果,可分为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和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实际意义。2、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备可撤销内容。3、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4、被告具体行政
-
行政复议作出确认决定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0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于你的情况,你可以向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责令其履行该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