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密切关注的问题之一。
陈斯喜委员说,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存在着过滥的现象。许多劳务派遣工都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不少派遣工都是在主要的、长期性的岗位上。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在一些非公企业存在,在一些国有企业也存在。
对于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陈斯喜委员认为,到了该下决心解决的时候了。他说,这次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建议尽快采取修改法律的办法来解决,我很赞成。建议通过修改法律,对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使劳务派遣真正回归到劳动合同法原来的定位上来。
张中伟委员说,滥用劳务派遣工成因比较复杂,有企业自身的问题,有法规不配套的问题,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劳动社会保障和户籍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所以,解决滥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是当前理顺劳动关系的重点和难点,应高度重视、专题研究、认真化解。
针对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李祖沛委员提出两点建议,一是要抓紧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界定劳务派遣的就业岗位范围,对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二是要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朱永新委员说,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服务样式,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它成了规避风险的一个新的港湾,出现问题时企业往劳务派遣方一推了之,而派遣单位也往企业一推了之。企业对员工说,你们是派遣单位招的,你们去找派遣单位,工资都付给派遣单位了,这样在劳资双方中就多了一个中间环节。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时候,劳务派遣还不是一个很重要的领域,不是很普遍,所以该法对这个第三方机构的资质、管理、法律责任等,还研究得不够。所以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规定或者是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把劳务派遣的问题解决好。
加大基层执法监察力度
本报讯记者朱磊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依法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时,邹萍委员提出上述建议。
邹萍委员认为,应加大对基层劳动保障执法机构人员、经费的投入。进一步充实基层劳动保障执法机构的力量,尤其是要加大人员、经费和必要的设备投入,逐步形成统一领导、事权划分清晰、机构设置科学、人员配置合理的基层劳动保障执法机构的管理体制,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劳动保障执法工作队伍。
与此同时,邹萍委员呼吁,进一步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更好地了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动态情况,及时发现矛盾、化解矛盾,对一些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立即严惩,以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
金硕仁委员认为,应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劳动监察队伍,其执法重点是纠正和打击那些违法经营者,如恶意拖欠员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低于国家或省级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随意让员工加班加点却不支付加班费等。
加强劳动监察力度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利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和完善健康有序的劳动制度。金硕仁委员说。
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本报讯记者朱磊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量增加的情况,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时,符桂花委员呼吁,健全劳动争议维权和调解机制。
符桂花委员谈到,劳动者诉求的主要问题是劳动报酬、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经济补偿等问题,但是,由于相应的仲裁机构和监察机构人力严重不足,劳动仲裁的处理速度跟不上案件增长的速度,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维权难的问题也没有得到进一步解决。
为此,符桂花委员建议,健全劳动争议维权和调解机制,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监察管理队伍的建设,以应对不断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加强工会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为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认识
本报讯记者朱磊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工作。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时,哈斯巴根委员提出上述建议。
哈斯巴根委员说,从执法检查报告中看,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情况是比较好的,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贯彻得更好一些。但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非公企业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内容不规范、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认识淡薄,签订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的意识不高。从劳动者本身来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认识不到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不强,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对这部法律的认识是非常必要的。
哈斯巴根委员建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把劳动合同法的宣传重点放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中,针对不同的群体、不同的对象进行宣传教育和集中培训,提高他们的认识,使他们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把这部法律真正落到实处。
哈斯巴根委员还强调,要加大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
劳务派遣新规即将出台规范派遣用工
367人看过
-
论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上)
138人看过
-
媒体称国内劳务派遣存在滥用相关立法待完善
372人看过
-
如何完善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
111人看过
-
沪国企规范劳务派遣
382人看过
-
专家“四招”教你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工
346人看过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 更多>
-
劳务派遣新法规定劳务派遣费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15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劳动者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岗位上实施。
-
什么叫劳务派遣?如何解释劳务派遣用工?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28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
-
劳动法劳务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工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3-02-1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适用于劳务派遣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
-
新劳动法劳务派遣的规定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5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怎样界定, 2013年7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
-
劳务派遣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还是劳务派遣的范畴?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07劳务用工合同是劳务派遣。劳务用工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的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辟谣】劳务派遣必须缴纳社保?真相:是的分析: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