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幼童从28层高楼的消防窗意外坠楼身亡,孩子父母发现这栋高楼的物业公司对安全隐患未尽到管理责任,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沈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孩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32269元,物业公司提出上诉。近日,物业公司的上诉已被沈阳市中院驳回,判决已生效。
8岁幼童
28层坠楼身亡
悲剧发生在2006年8月的一天。苏童(化名)在父母的陪伴下来到沈河区彩电塔附近一高层住宅里,到家教老师家去补习,补习结束后他们被突如其来的大雨阻挡,只好又返回楼内。三人乘电梯到达28层后,由于电梯门关闭过快,只有苏童一人跑下电梯,而苏童的父母还没来得及出来,电梯门就迅速关闭下行了。等他们重新乘电梯返回28层时,却始终找不到孩子的身影。这时,他们才发现苏童已从28层的消防窗跌下,躺在了楼下的血泊中。
无法接受事实的苏童父母认为,该住宅的物业公司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服务方面有瑕疵。因为该高楼位于楼梯间的所有的消防窗是常年开着的,而且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同时,窗台与地面之间的距离低于国家标准的0.8米。而物业公司既没有设置警示性标志,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性措施,是导致苏童从该楼层消防窗处坠楼的主要原因。因此,其对苏童坠楼摔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
自己无责
物业公司辩称,虽对苏童坠楼死亡一事表示同情,但却不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而孩子父母所讲的电梯开关速度过快问题,物业公司认为这与孩子坠楼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该楼使用的电梯是合格的,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电梯合格检验的证明。
至于消防窗距地面高度是否符合标准,这是设计单位的问题,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对该楼进行管理,权利、义务来源是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物业公司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其工作就是维修、养护和管理,即对该楼盘区域内的现状进行管理。关于原告主张应在楼梯间设立警示标志一事,物业公司认为在这里不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没有设置的必要。同时,物业公司主张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而没尽到监护责任,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防窗存隐患
物业担责
法院认为,经现场勘验,这一高层住宅的消防窗距离地面的高度为0.69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0.8米强制性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此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适当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被告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对苏童坠楼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苏童的父母作为苏童法定的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而在苏童从进入电梯到坠楼死亡这一过程中疏于监护,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高层民用住宅,在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设计应当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原则规定予以执行,即窗台低于0.8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物业公司提出消防窗及消防通道均为未经改动的原有设计状态、不应安装任何防护措施的主张,因物业公司承担的是物业管理责任,其应当预见潜在的缺陷与隐患,详尽并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至于其承接的建筑是否存在缺陷,并不能成为其免除管理不力的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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