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上拖航合同的法律性质
海上拖航合同,从法律性质上讲,是指与其他相关合同相比,受托人提供拖航力,将被拖物从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的劳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一)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相似之处在于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无论是拖航合同还是海上运输合同,订立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货物或相关物品的转移。然而,与海上运输合同相比,有两个重要区别:
1。船舶的作用不同
在海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提供的船舶是一种运输工具。换言之,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最终将装载在承运人提供的船舶上并运输到目的港。但是,在海上拖航的情况下,拖轮所有人提供的船舶只是一个拖航工具,被拖物不安装在船舶上,而是通过特殊索具或特定装置将被拖物或装载货物的驳船与拖轮所有人提供的船舶连接起来。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承运人除提供适航船舶外,还应承担保管货物的责任。这一责任贯穿于货物的装载、移动、积载、运输、保管、照管和卸载等所有环节,承运人在任何环节不适当和谨慎均构成违约。但是,在海上拖航的情况下,拖轮所有人仅提供拖航力,不承担照管被拖物或其所载货物的责任
当然,此处提及的拖轮所有人不承担照管货物的责任,这是指纯海上拖航。如果拖轮所有人使用拖轮拖曳自己的驳船或经营的驳船或租用的驳船通过海上将货物从一个港口运输到另一个港口,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海上货物运输行为,这种合同称为拖轮运输合同。从另一个角度看,当拖船和被拖驳船或由不同人经营的驳船归不同人所有或经营时,存在双重合同关系:对于拖船所有人和驳船所有人而言,属于拖船合同关系;对于驳船所有人和驳船上所载货物的所有人而言,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II)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就业救助合同的异同
所谓海上就业救助合同,是指救助方在被救助财产所有人的指挥下提供救助服务,并且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费率支付报酬的合同无论营救成功与否,都要签订合同。海上就业救助的形式通常是海上拖航
海上就业救助与海上拖航有两个共同点:一是都属于提供海事服务的范畴;其次,根据拖轮的服务时间计算报酬
海上雇佣救援和海上拖航的区别如下:第一,海上劳务的性质不同。海上拖航的本质是提供拖航力,实现被拖物的位移。海上就业救助中的拖航虽然不同于传统海上救助法中所指的无效、无偿救助的形式,但在本质上仍属于救助行为。第二,实施拖航行为的条件不同。在海上拖航时,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存在危险,但在海上就业和救助的拖航活动中,被拖船舶或物体存在危险
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56条,海上拖航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拖轮所有人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寸、拖轮的马力、出发地点和目的地、出发日期、拖费和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的终止海上拖航合同的终止有两种情况:
1。拖航前终止
拖航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双方的过错,因此双方互不负责。如果合同中没有其他协议,如果已支付拖航费,拖轮所有人应将拖航费退还给被拖方。拖航后终止
拖航后,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也可以终止合同,互不负责。即使合同未终止,如果被拖物在途中因上述原因不能被拖至目的地,则拖轮所有人可在靠近目的地的地点或拖轮船长选择的安全地点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其代理人,合同应视为已履行(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三、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拖轮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拖轮所有人的权利作为拖轮所有人,有两项基本权利:一项是索取拖航费的权利,即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率收取拖航费;另一项权利是对被拖物的留置权,即如果被拖方未支付拖航费ee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合理费用,拖轮所有人有权保留其占有的被拖物
2.拖轮所有人的基本义务
(1)根据合同提供拖船,并使其适航和可拖曳
所谓根据合同提供拖船,是指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更换拖船的协议,则拖船所有人只能向被拖方提供合同中约定的拖船,不得用其他拖船更换未经被拖方同意,拖轮所有人提供的拖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使拖轮适合航行
具体而言,拖轮必须能够承受通常发生的风险或在航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风险;拖轮必须适当配备航行所需的设备或文件;拖船必须有适当的人员;拖船必须配备必要的供应品,如食品、药品、淡水或其他供应品。其次,使船舶适合拖曳被拖曳物,以履行规定的拖曳义务在合同中,拖轮所有人必须为拖轮配备牵引作业所需的索具和相关设备,并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拖轮准备好进行牵引拖航作业指挥
拖航作业指挥一般由拖航方行使。拖轮所有人应负责拖轮与被拖物之间的连接和释放,以确保拖航安全。拖航过程中,如果被拖物和拖轮松动,应将拖轮收回负责对被拖物的防护和救援,不得要求赔偿,除非防护和救援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尽快发运
所谓尽快发运,是指拖轮所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路线、习惯路线或地理路线,尽快、安全地将被拖物从出发地拖至目的地。在此期间,不得有任何非理性行为不合理的延迟或不合理的偏差(II)被拖方的基本义务
1.根据合同规定,向拖方提交被拖物并使其适合于拖行
被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拖行方提交被拖物,使被拖物适合于拖行在拖航前和拖航时进行拖航,并向拖航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相关验船机构出具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相关文件
2.如果合同规定,服从拖轮船长的指挥
在拖轮所有人的指挥下进行拖航作业,被拖物上的人员应接受拖轮船长的指挥,并向拖轮提供必要的配合。3.在拖航作业完成后,必须将被拖物交付至途中的安全地点时,接受被拖物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被拖方应当及时接受被拖物,否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率支付滞期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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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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