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公费医疗是指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制度,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
二、公费医疗改革的背景及进程
公费医疗始于1952年,是国家通过卫生部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部资金由财政负担,个人无须付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的弊端愈发明显。一组公开数据显示,2009年,北京市人均医疗卫生费用为4179.87元,平均个人负担比例为26.2%,而2010年北京市公费医疗实际支出26.2亿元,比2009年增长6.27%,以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的22万人数来计算,人均医疗费用超1.1万元。
在公费医疗时代,承担的病人越多意味着医院亏损越严重。享受公费医疗的患者,住院部分费用超过包干费后,由医院承担20%,财政负担80%。以平谷区中医院为例,该院医保办结算员邢小姐2005年开始接手公费医疗,当时医院在公费医疗上亏损几十万,到了2008年,这一数据上升到200多万。
由于财政负担过重,各地都对公费医疗先后出台过一些实施细则和约束浪费的机制。例如,北京市在200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按保障人数定额管理的办法,以实现公费医疗开支总量控制,并制定了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标准:年度门诊费小于等于3000元,职工个人负担20%,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l0%;年度住院医疗支出小于等于1万元,职工个人负担10%,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6%;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然而这些措施约束力并不强,并且由于公费医疗存在花费越高、个人承担的费用比例越低的制度设计弊端,使得“小病大看”等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医疗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大量经销贵重药、进口药,甚至经销营养滋补品、非医疗用品;盲目进口和使用CT、核磁共振等高档医疗设备。
这些体制性弊端加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加剧公费医疗的改革。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3]44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此后,全国大部分地区根据文件精神,陆续取消了公务员公费医疗,对在职和退休公务员(离休人员除外)实行医疗保险。截至目前,内地31个省区市中,至少有24个已取消公费医疗,全部参加医疗保险,其他省份正在逐步取消公费医疗。
三、公费医疗的特点
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特点都是医疗费用不用自己承担,它们有两个优点:其一是有利于及时防治疾病和控制传染病,从而消除传染病流行的隐患,患者也没有经济压力,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其二是具有较规范的组织性,“免费”有利于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健康活动的顺利开展。但是,由于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享受者和医疗保健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卫生资源浪费严重,如果长期如此,国家和单位将不堪重负。因此,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也尚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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