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9月13日公布的《关于制止和查处假冒台湾水果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以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假冒台湾水果进行销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台湾果农来到大陆承包果园,租赁土地,开垦荒地,用带来的台湾水果种子和栽培种植技术生产的水果,以台湾水果的名义在市场上销售;
二、福建、广东、海南等地的一些果农引进台湾水果的种子和栽培种植技术生产的水果,由于水果的品质、形状、色泽与台湾水果相似,以台湾水果的名义进入市场销售;
三、沿海省区一些水果生产者和经营者将本地生产的水果假冒台湾水果销售。
为了制止和查处假冒台湾水果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通知》中作了如下的说明:
一、水果经营者不得将经营的台湾品种水果简称为台湾水果,应以“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予以区别,并注明其产地;
二、凡是销售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都要在包装物和价格标签上注明产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关经营者进行督促,建立专门的台湾水果经营台账,检查其进货渠道和进货凭证,对以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假冒台湾水果进行销售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违法广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台湾水果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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