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不是单方面的,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这就需要政府、社会、法院三者在完善权益保护的过程中相互协调,以联系的观点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真正实现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权益保护司法救济仲裁举证执行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引发的思考
张某系安徽到上海务工人员,在工作中手指被绞断,而雇主没有为张某购买任何保险也不愿承担责任,又因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不能认定为工伤也无法进行劳动仲裁,张某无奈向法院起诉。本案法律关系甚为简单,张某的身份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工”。但是,如此简单的案件,张某与雇主进行了大量的交涉,并向诸多相关部门求助,花费了巨大的时间与精力,但是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
由此案中可以看到,农民工权益保护在法律救济上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劳动纠纷解决中通常设置了仲裁前置程序,但由于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性,所以现实中对裁决不服现象较多,乃至引起随后的冗长诉讼,这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不利于权益救济。其次,司法救济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在维权的过程中也有一定的经济支出,这对于本来生活就比较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一个经济屏障。最后,我国劳动纠纷法律解决途径经历时间较长,程序繁杂,进行一次诉讼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和恢复极为不利。除此之外,还有举证、执行等各方面的问题。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司法救济的不足之处
(一)司法救济效率低下
1.经济上的低效率。由于民事、经济等案件支出的诉讼成本较高,国家规定司法机关在受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向当事人收取一定费用。而这些费用对有些当事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尽管法律规定当事人经济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缓,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交不起各种费用而打不起官司的人还是存在的。他们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希望诉诸法律,但是却因为经济原因失去了司法救济机会。
2.时间精力上的低效率。从案发之初到程序开始再到最终执行,如果走正当司法程序,一般要经过数月时间,其间有仲裁、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还可能有工伤鉴定、担保等步骤。而大多数劳动争议标的数额都是比较小的,所以除了标的额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外,因为司法救济冗长繁琐耗费精力较大而且可能收效甚微,很多人都选择直接追讨,这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二)权益救济程序的不足
1.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前置程序对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障碍。《劳动法》设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初衷主要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多且涉案金额较少,而且案情大部分情况下都很简单,为了节省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而设置了该程序。但在实践中,劳动争议虽然先行仲裁,但大多都会继续向法院起诉,因此劳动仲裁并未使权益得到及时救济,反而成为拖延时间的权益保护瓶颈。
首先,案件可经过数个程序,此间经历时间至少一年以上,如果侵权企业恶意拖延,将会导致诉讼权利滥用,给农民工带来各方面的重大损失。其次,由于仲裁前置,当仲裁机构和法院对案件的认定产生分歧时,容易造成两者互相推诿的现象,这样就会导致一些农民工无法寻求到权益救济的合理途径。
2.举证与担保问题。“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对农民工的维权带来了很大困难。最高院的证据规则明确医疗纠纷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对农民工却没有此项规定。而农民工常常处于无证据意识状态或距离证据相当遥远。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案件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大部分农民工提起诉讼是因为被拖欠工资或者赔偿款,他们本身的生活都已经很拮据,根本拿不出担保金。而且农民工背井离乡在城市打工,举目无亲,能提供的其他担保也相当有限。如果片面强调担保,势必会使很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很大的困难。
3.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问题。虽然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在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但前述职工大多为由劳动合同的城镇职工,农民工并不包括在内。农民工起诉后经过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即使胜诉,在执行阶段很多财产已被享有优先权的人先行取之,农民工在耗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以后却不能真正能实现自己权利。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农民工权益缺失引发社会问题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工作,从而使农民工这一群体在劳动者中占到了很大一部分的比例,对他们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良性社会的主体责任性
1.国家对农民工的责任。给公民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让公民能安居乐业无衣食之忧,这是理所当然的国家责任,也是国家的基本目的。国家责任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就是指在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能够得到国家司法力量及时、公正、有效的援助和救济。这种责任在立法上应当得到体现。
2.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不仅应在经济活动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在社会生活中也应承载相应责任。而在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还应重视社会的和谐,以人为本,真正地担负起社会责任。
(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性、可持续性、和谐性、需求性、高效性和跳跃性。人是可持续发展的中心体,劳动者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占了劳动者相当一部分的农民工的重要性更是不可忽视,应当看到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程序
(一)实行或裁或审
实行或裁或审能够有效减少农民工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成本。“先裁后审”不利于劳动者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它带来了时间精力财力方面的浪费,也有可能导致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纠纷案件的互相推诿和用人单位的恶意拖延。为了使农民工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可以实行或裁或审,取消仲裁前置,以此来减轻农民工的负担,扩大维权的途径,及时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
(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大量相关证据材料都由用人单位保管,其法律意识和应诉能力也相对较高。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无意识保存有关证据,而且农民工的法律知识相对较弱,应诉时候能力不足。在纠纷发生后,如果让劳动者单方面提供证据将有失偏颇。应当实行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属于用人单位管理责任的证据和劳动者很难取得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来举证,这样就可以减少农民工因为举证能力不足而导致败诉的情况。同时,这样还可以使用人单位完善自身的管理,依法进行各项活动。
(三)完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优先受偿等法律机制
应当明确规定农民工因与雇主产生经济上的纠纷而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为农民工开出绿色通道,从而避免财产的非法隐匿与转移所带来的执行困境。此外,如果双方劳动关系清楚、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成立,农民工还可申请先予执行劳动报酬,法院将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四)建立小额诉讼制度
虽然简易程序中包括了一些小额、简单案件,但我国却没有独立的小额诉讼制度,不利于及时高效地处理大量诸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小额诉讼案件。所以,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对标的金额较小的案件通过更加简易的小额诉讼程序解决是十分必要的。法院可成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从而有效缩短争议解决的时间,维护人民权益。
(五)将确认劳动关系列入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适用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无主财产的认定、婚姻亲子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没有明确列入其中。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加,确认劳动关系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关键部分,应当以一种更加快捷、便利的方式处理。将确认劳动关系列入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事先确认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部分,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
(六)恶意行为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要处以刑罚,除了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恶意拖欠工伤赔偿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数额较大,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应当纳入刑法惩罚的范围。用刑法的震慑力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政府、社会、法院应当各尽其职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救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不是单方面的,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仅仅依靠一种社会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政府、社会、法院三者在完善权益保护的过程中相互协调,以联系的观点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真正实现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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