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5 14:22:28 351 人看过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原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对原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当原用人单位明确告知不予同意,要求改正的,劳动者不得再另行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原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形下,若劳动者的第二用人单位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与第二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2日 09: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吗
    一、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吗可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对劳动时间的安排没有全日制用工形式那样集中和固定。因此,劳动者在不对先订立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同时,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这里并不限制后一合同是全日制用工形式,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若为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征得该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二、劳动者怎么才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材料:(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以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报名表等招
    2024-01-16
    94人看过
  • 多重劳动关系可合法存在
    日前,经江苏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调解,原告老王与被告单位达成和解,双方签下调解协议书。2006年8月,老王所在的无锡市某纺织厂因生意不景气而破产,该厂于同年与老王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社会保险关系一直保留到2017年老王退休。当时未满50岁的老王正值壮年,公司破产后,不甘下岗待业在家的老王,于2008年又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干起了保安工作。由于该物业公司是上一天休息两天,所以休息时间相对比较充裕。老王在物业公司做了两年后,感觉以自己的精力与体力完全可以再找一份工作。为了多赚点钱补贴家用,老王又到另一家电力公司谋了一份工作,负责看管电器设备。2011年2月,正在公司值班的老王意外地收到电力公司的辞退通知,公司明确告知与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来,老王在工作期间曾多次与同事调班,影响了公司的值班安排计划,对安全生产也带来了隐患,因此公司决定辞退老王。但是,老王却对公司单方作出的辞退决
    2023-06-09
    337人看过
  • 存在双重劳动关系能否起诉员工
    我国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产生纠纷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
    2023-06-14
    496人看过
  • 双重劳动关系主体存在什么争议
    双重劳动关系主体存在的争议:第一,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心就业,并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第二,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他用人单位重新聘用;第三,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用人单位兼职,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第四,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停薪留职,放长假、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怎么辞退员工不要赔钱1、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单位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3、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4、劳动者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后
    2023-02-20
    175人看过
  • 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劳动法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一、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建立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的什么行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
    2023-02-26
    325人看过
  • 超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受伤判决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一、劳动法中关于对超龄劳动者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2023-02-16
    290人看过
  • 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
    一、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点有关,劳动者的劳动(劳务)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无效那样以双方返还、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来处理,否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者提起。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
    2023-03-29
    380人看过
  • 双份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存在哪些种类?
    其一,劳动者同时从事几份非全日制劳动,和几个单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其二,劳动者同时从事全日制劳动和非全日制劳动,如劳动者白天从事全日制劳动上班8个小时,晚上或者周末又打零工等非全日制劳动;其三,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份全日制劳动,尽管少见但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最关键的是法律并未禁止,因为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要求是不超过8小时,因此有只工作5个小时的也叫全日制劳动,这样也就在客观上提供了存在的可能;其四,劳动者只从事一份全日制劳动,但由于其他因素还和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如招用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带岗人员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条件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
    2023-06-22
    412人看过
  • 雇佣劳动者受伤后应承担何种责任?
    雇佣的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的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佣童工的处罚《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
    2023-08-04
    128人看过
  • 劳动法:“超龄”不存在劳动关系?
    现年54岁的原告侯某,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事,将北京某酒家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本案现已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8月24日到被告公司工作,任职洗碗工,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原为750元,2008年1月调整为1000元。2007年8月24日至12月31日期间,原告每月休息四天,国庆节与元旦均未休息,春节放假十天。春节过后,原告便被被告辞退。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3986元,并要求被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1000元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被告北京某酒家有限公司辩称,2008年1月1日至3日,因公司停业,原告休息。被告于2008年1月4日开业,原告因工作需要每周休息一天。春节被告放假十天,法定节假日为3天,其余7天为加班的补休。被告要求原告初十回京,而原告到2月底才回到公司,被告按规定对原告作出了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对
    2023-06-10
    68人看过
  • 无劳动关系也要承担工伤责任的三种情形
    无劳动关系也要承担工伤责任的三种情形:1、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3、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一、劳动派遣工伤怎么样赔偿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出了明确了规定,即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023-03-23
    73人看过
  • 公司和劳动者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吗
    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是没有合同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备下列情形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可搜集以下凭证证明: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
    2023-08-18
    338人看过
  • 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可见,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一是应当承担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应当多元化,工资单、工作证、操作证、考勤卡、出入厂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二是对于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者只需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工伤发生的过程,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也应当宽泛理解,应包括医院值班记录、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原诊疗医院的复诊病历等,不应仅仅是住院病历。此外,对劳动者提供的上述材料,人保部门只做形式审查,证明标准只要达到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优势证明的程度。一、存在事实劳动
    2023-03-28
    271人看过
  • 我国是否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虽然现有法律遵循“单一劳动关系”原则,但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也未明令禁止。根据劳动法理论,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隶属于一个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立人事档案。其他单位也不可能同时为该劳动者重复建立人事档案、重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新用人单位招用了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内容看,两部法律均没有明令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如果没有给原单位造成损失,则其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律师补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有用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有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在一个用人单位上班,也可以在二个甚至多个用人单位上班,那么就存在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一般可存在于下列情况:1、下岗、工伤
    2023-05-06
    17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双重责任有哪几种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11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原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对原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当原用人单位明确告知不予同意,要求改正的,劳动者不得再另行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原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若劳动者的第二用人单位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与第二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多重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责任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0-24
      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的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提出,拒绝修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相关竞争禁止,保密打工也是违法的。一般来说,我国劳动立法体系没有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一名工人在同一时间段只能与一名雇主有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名雇主有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劳动者,这一规定在某种意
    • 产生双重劳动关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29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原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对原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当原用人单位明确告知不予同意,要求改正的,劳动者不得再另行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原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若劳动者的第二用人单位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与第二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劳动者何种情况下要承担违约责任?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3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双重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15
      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应该确定其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否则,若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职工在没有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又为另一单位劳动,此时,由于他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尚存,因此他与这一用人单位建立的只能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