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封和扣押的关系
在我国大陆,理论界一般认为,查封与扣押是有区别的。如:“查封,是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贴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移动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此外,还有冻结,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资产、债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可见,按照我国大陆学者的观点,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不同的概念,查封与扣押的区别主要是标的物的位置是否移动,查封的财产一般仍留在原地(即通常所说的就地查封),而扣押的财产一般要转移地点(也称为异地扣押)。但是,在我国实践中,也有将这两种执行措施混用的情况。如对于车辆、机器设备采取的不贴封条、允许使用、禁止处分的措施称为“活封”或“活扣”,两者并无区别。甚至对银行账户的冻结也称为查封,这在当事人方面尤其如此。而在海事案件中涉及对船舶采取禁止移动的执行措施时,实际上只称为“扣押”,没有查封的说法。
二、扣押效力的相对性
扣押效力的相对性,是指对于实施扣押的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对于其他未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仍然有效。扣押效力的相对性是与扣押的目的密切联系的。一般认为,作为金钱债权执行的扣押的实施,其目的是为了在执行程序上确保该金钱价值,因此,必须剥夺债务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但是,禁止处分的效力也仅仅是为了在执行程序中确保以必要的金钱价值满足执行债权人的权利,所以,没有理由必须超越该目的而否定债务人处分的自由。
三、查封财产的使用
《执行规定》第43条规定,对被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这里的保管人即是指除被执行人之外的人民法院、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均不得使用由其保管的查封物。被执行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由其保管的查封物,有着不同的观点:
1.肯定说,可以继续使用收益。因查封以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为目的,被执行人并不因此丧失对该项查封财产使用收益的权利。
2.否定说,不得使用收益。使用查封物必将减损财产的价值,尤其是动产的价值不大,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3.折中说,原则上不得使用查封物,经执行法院允许的可以使用。如果使用而不致减损其交易价值,则应允许使用,尤其是不动产,价值较大,一般不会因使用而减损其价值,通常禁止债务人处分即可达到查封的目的。如一概禁止使用,则有损债务人的利益。
-
诉讼保全中 查封和扣押的区别
100人看过
-
保全查封和执行查封的区别有哪些?
461人看过
-
车子查封还是扣押
418人看过
-
查封扣押的主体
118人看过
-
查封车和锁定车的区别
66人看过
-
查封和预查封有什么区别
294人看过
所谓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所采用的具体执行手段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冻结。 2、划拨。 3、扣留、提取。 4、强制交付。 5、强制迁出或强制退出。 6、强行拆除。 7、强行销毁。 8、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 更多>
-
查封车和抵押车的区别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06查封车是司法部门依据规定查封的车辆,抵押车是因借款抵押给债权人的抵押车辆;这类车比较便宜,一般都能审车、入保险。只要是抵押和查封,就不会过户到你名下,也就是说你花了钱买回来却不是你的财产。查封车和抵押车,都装有定位系统,随时有被盗的危险,并且一个车可能会装有好几个定位器,当你拆除一个感觉很安全的时候,其实你错了。某些地方有专门从事盗窃这种车的公司或者团伙,专门和典当行或者抵押公司合作,当你购买这种
-
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哪些,实施查封、扣押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6按《管理规定》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收集证据材料、报告、审批、决定、送达、实施等。 收集证据材料:实施查封、扣押前,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并对收集的证据予以核实。 报告、审批、决定: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填写《实施查封、扣押审批表》,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案件重大或者需要对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
-
刑事扣押与查封有什么区别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29刑事扣押与查封的区别有: 1、扣押是行政机关强制扣押当事人财产,限制其占有和处分的措施;查封是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使用和处分; 2、查封一般是对不可移动的财物就地封存;而扣押是将可移动的财产转移他处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下。
-
行政扣押区域的查封限制有哪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1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
-
查封扣押物的权利人具有哪些义务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5有优先受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第9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