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投放危险物质案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41:38 179 人看过

以投放危险物质方式犯罪的案件在农村地区发案率较高,但鉴于此类案件直接证据少、作案工具难以收集、危险物质灭失快以及供述不稳定,造成该类案件难诉、难判。笔者认为,应在理性分析案件事实和正确进行证据认定基础上,加强此类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与审查工作。

强化物证意识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司法证明就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因此,在投放危险物质案中,要精心组织现场勘查,善于发现、全面收集客观性强的物证。努力收集犯罪用的工具、作案时遗留的痕迹、作案时遗留的物品、犯罪分子作案后有意、无意带走的各种物件以及被害人的器官、呕吐物、排泄物等物证,提高整个证据体系的证明力。尤其是要重点收集危险物质及投放危险物质使用的器皿,它们是投放危险物质案中最为关键的客观性证据,多数犯罪人在投放危险物质后会对危险物质及使用过的器皿进行销毁或清洗,这种行为往往导致可以客观证实犯罪行为的证据灭失,并使投放危险物质案件客观证据单薄,对认定此类犯罪的基本事实产生重大障碍。

规范检验、鉴定程序

鉴定结论是确定痕迹、书面材料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客观联系的依据,是审查或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并且能够增强证据体系的稳定性。在投放危险物质案中,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外,一般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又极不稳定。因此,这类案件中检验鉴定对于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假十分重要。进行检验鉴定,一是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进行,避免检测结果缺乏科学性、可信性,尤其要注意对检材的保全。二是要对尸体检验全面进行,不仅要检验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还要对所中毒的危险物质的成分、剂量进行鉴定。绝大多数的投放危险物质案件中,侦查人员往往只重视查出危险物质,对其他关联性问题不予重视,而危险物质的定量分析对于判断是否是该危险物质引起中毒或中毒致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危险物质的定量分析不但牵涉到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性质的判断,也涉及到对其行为真实性的判断,有助于印证供述的真实性,也有助于办案人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嫌疑人及时讯问、固定相关证据

规范侦查行为,提高侦查水平,要求在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后,应迅速安排其指认现场,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使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防止其翻供做好准备。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对审讯工作进行精心组织,多方面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这是口供在刑事侦查工作中重要性的体现。讯问犯罪嫌疑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及时提审,同时注意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固定其供述。应对已有的物证进行必要分析后再组织讯问,制定详细的侦查预案、讯问提纲,对审讯中可能出现的反复要有所准备,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迅速查实,收集证据核实其供述。

确保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在审查起诉中,检察人员不但要有完善证据的能力,更要提高综合分析证据的能力。

一是加强对中毒症状、危险物质特性等自然知识的学习研究,提高对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的审查认知能力。要善于对危险物质的定量及其毒理进行必要的分析,不能仅仅停留在采信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结论这一基础工作上。通过对危险物质的毒理分析,结合案情及所获证据,可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容易使间接证据形成锁链。

二是利用客观性证据、连贯性事实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在审查时,要十分重视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的分析,如果把这个问题解决好,有利于整个证据体系的形成,增强说服力与抗辩力。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要全面、连贯分析,利用可印证的证据来予以论证。结合案件中其他证据,有力地驳斥犯罪嫌疑人的无理辩解。

三是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强化并善于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由于投放危险物质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常常会毁灭罪证、制造假象、转移目标,难以获取直接证据,就更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据此获取间接证据。在排除违法取证的前提下,应强化并善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加强对其供述中涉及证据的获取,再寻找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四是综合分析全案间接证据,运用间接证据予以定案。使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显著特点,是通过否定的形式逐一排除其他的可能性,从而以逻辑推理的方法来确定案件事实。要利用逻辑分析、综合分析等方法审查判断证据,使间接证据之间环环相扣,以合理解释间接证据间的矛盾,利用现有证据排除其他可能性,从而得出唯一的审查结论。为避免犯罪嫌疑人翻供,要认真查清危险物质的来源,明确危险物质从何处取得,存放在何处,存放的环境,是何种类型的危险物质及颜色;要确定投放危险物质的器皿与剂量,依法予以指认、辨认,必要时可以通过侦查实验来印证;要做好中毒检验报告,增强证据认定上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五是注意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排除违法证据的使用。一些投放危险物质案件难以定罪,表面上看是因为翻供或沟通不够所致,实质上却是因为违法取证不能排除造成的。要切实加强对取证程序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审查,促使侦查机关依法取证。要认真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排除违法取证,有效补强证据,进一步提高对投放危险物质案件的审查起诉质量。

加强侦控合作

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且,公诉部门应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尤其是对一些瑕疵证据要尽早、尽快予以补救,对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死刑案件,提前加强个案指导,对可能出现的证据问题提前把关,以引导侦查机关的取证思路与方向。要及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保全、固定、移送证据。严把案件事实关与证据关,对于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存在明显程序违法的情形,要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其整改落实。对于一些常见问题,如鉴定人兼任侦查人员、现场勘查没有邀请见证人或见证人没有签字、鉴定结论不告知相关当事人等程序瑕疵,要在审查起诉环节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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