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的法律规定是: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一般情况,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采取移送执行的方式。
诉讼费移送执行机制的完善
诉讼费属国家规费,应坚持“依法交纳,绝不多收,应收尽收,防止流失”的原则。分离执行时,对同一份民事判决,启动执行程序的主体一分为二,即民事判决中的民事权利内容由当事人申请执行,诉讼费由审判人员移送执行。目前,对诉讼费的移送执行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也未形成合理、顺畅的运行机制。对于二审案件的诉讼费,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其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但依《通知》的规定,似乎应由二审法院直接执行,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之间的移送执行也无明确规定。因此,容易导致败诉方应承担的诉讼费无人执行,造成诉讼费的流失。为此,亟待建立、完善诉讼费执行的机制。
1.诉讼费的交纳期限、交纳方式和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裁判文书的尾部只载明“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裁判被告、被上诉人负担诉讼费的,该表述未明确交纳期限、交纳方式和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不便于当事人自动履行诉讼费交纳义务。另外,交纳诉讼费属当事人公法上的义务,并非民事义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目前,规费的滞纳金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全国各地规定不一。诉讼费作为一种国家规费,可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交诉讼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诉讼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为此,在裁判文书尾部应细化诉讼费负担的表述,即:“本案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之后用括号注明交纳期限、交纳方式及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裁判由原告、上诉人负担诉讼费的,在括号内注明“此费已交纳”;裁判由原告、上诉人负担诉讼费但原告、上诉人缓交的,或裁判由被告、第三人、被上诉人负担诉讼费的,则在括号内注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二审裁判可表述为‘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元,账号:,逾期未交纳的,按日加收滞交诉讼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决定免交、减交诉讼费的,亦应在裁判文书的尾部载明。
2.诉讼费的移送执行
对一审案件,裁判生效后,涉及诉讼费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填写《诉讼费移送执行表》,该表要载明案由、裁判文书字号、当事人、应收诉讼费等内容,连同生效裁判文书,经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本院执行庭(局)执行。对二审案件的诉讼费,《通知》规定,裁判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应理解为“谁审判,谁收取”,且二审法院清楚诉讼费的交纳情况,由二审法院执行为宜,这有利于减少执行环节,提高执行效率。二审案件结案后,有诉讼费执行的,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填写《诉讼费移送执行表》并附裁判文书,经立案后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执行,本院执行机构可以移送一审法院与民事执行并案执行,也可自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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