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都有哪些种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21:40:47 313 人看过

一、合同条款都有哪些种类

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填补漏洞。《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三)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四)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有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二、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有什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就合同条款作了提示性的规定,即: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七项条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应注意的是,这条所列出的七项条款,仅仅是一般情况下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有关合同主体的内容。这项内容包括两项:一是当事人的名称和姓名,这是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代表符号,以固定合同的主体;二是当事人的住所,这是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地理区域。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标的。即民法典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当事人之间就不可能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标的是任何合同都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标的可分为三大类,一是物,如商品买卖类合同的标的是各种货物,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二是行为,如完成工作的行为像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行为,提供一定劳务以满足对方要求的行为像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行为;三是智力成果,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进行有偿转让时,它的标的就是这些智力成果。尤其要注意的是,行为作为标的时往往折射成物,但物只是行为所指向的对象,而标的本身仍是某种行为。

(三)质量和数量。是合同标的的具体化,是确定标的特征的最重要的条件,它们直接确定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和程度。

(四)价款或者报酬。简称价金。价款是指对提供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购销合同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货币,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息,财产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报酬是指向提供劳务或完成特定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工程价款,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这些虽然都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为了避免纷争,还是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六)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减少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法律救济手段。一般来说,违约责任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做法。这一方面是为了加重合同履行者的责任,另一方面也便于在发生纠纷后进行补偿。因此,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应当认真协商,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即使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在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再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按法律规定处理。

三、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全部条款均为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的合同仍然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格式合同的要约一般是向公众发出的,或者是向某一类可能成为承诺人的人发出的;要约总是涉及到某一特定时期所要订立的所有合同;要约中一般包含了成立合同所需的全部条款。

二是格式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格式条款的提供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达出来,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它,要么不接受而只能选择不与之订立该合同,不能要求前者对格式条款予以变更,如果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而为变更则该条款不再为格式条款。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重复使用作为格式合同的特点而与一般的合同区分开来。因为预先拟订的格式条款不一定都会重复使用,而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而确立的条款也可能重复使用。虽然生活中格式条款的确经常重复使用,但它也仅仅是格式条款的经济功能,而非其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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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5日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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