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4:35:12 495 人看过

财综[2006]24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

为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二○○六年七月五日

抄送: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附件: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减免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

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减免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五条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

(二)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

(三)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项目用海批复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减免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分别向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申请减免应缴中央国库海域使用金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二)能够证明项目用海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后30日内,由国家海洋局对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以书面形式联合批复申请人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批复申请人。其中:涉及减免应缴中央国库海域使用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申请人之前,应当依照规定报经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九条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经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海域用途或者用海性质的,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者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

第十条除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减免海域使用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2: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湛江市霞山区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核办理有哪些流程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霞山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霞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洋渔业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
    2023-05-28
    392人看过
  • 汕头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1)符合《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24号);(2)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二、办理材料需提供原件核验真实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材料等。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等内容。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2.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网站提出申请。3.获取办理结果对于审批通过的,汕头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汕头市财政局向申请
    2023-05-08
    356人看过
  •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十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家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第十一条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根据地理位置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2)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相关行业的用海(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海域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4)确保海上交通安全(五)保障国防安全和军事用海需要第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国家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省份海洋功能区划,自治区、直辖市经各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批准,自治区、直辖市沿海市县的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
    2023-05-07
    494人看过
  •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认识有哪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有着重要作用的。海域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会有其特有的管理条例。如果没有条例的约束,海域的使用将会一片混乱。作为公民,我们对海域管理的相关知识也许知之甚少,那么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认识有哪些?立法,为了“蓝色国土”的规范利用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的测量资料显示,自1928年到现在,胶州湾的海域面积从560平方公里减少到367平方公里,缩小了三分之一强。其中,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的围填海活动是胶州湾不断减少的主要原因。就全国而言,大型的围填海项目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海岸生态系统退化、海洋环境污染加剧、宜港资源衰退、重要渔业资源破坏、海岸自然景观破坏、防灾减灾能力降低、海岛消失及各种社会问题。上世纪80年代以后,沿海地区掀起了开发海洋的热潮,海洋经济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海洋开发利用方式逐渐多样化,从传统的“渔盐之利、舟楫之便”扩展到海
    2023-06-03
    161人看过
  • 海域使用管理法包含什么内容?
    一、海域使用管理法包含什么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
    2023-06-03
    218人看过
  • 汕头澄海区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核、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24号);(2)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二、办理材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材料等。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真实有效。原件,真实有效。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澄海分厅(http://ch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2.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
    2023-05-30
    274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怎样办理使用证?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5
      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如县海洋局。
    • 海域使用权受理法院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0
      海域使用权申请人、中标人或者买受人提出登记申请。 依据海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海域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登记申请。 设定他项权利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第七条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 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2
      评审组专家应当分别独立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字。评审组评审意见根据多数专家意见确定,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 海域使用权属于哪个法院管辖?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31
      海域使用权申请人、中标人或者买受人提出登记申请。 依据海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海域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登记申请。 设定他项权利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第七条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一节初始登记 第九条通过申请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方式
    • 海域使用权受理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01
      海域使用权受理法院的规定是基于海域发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继承、出租等引起的纠纷,区别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