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障。经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生活护理费、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和工伤康复。
(1)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护理费标准分别按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发给。
(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它赔偿金。
(3)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4)伤残津贴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85%,三级为本人工资80%,四级为本人工资75%计发。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等级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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