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保护措施,法国、德国、美国、英国、瑞士、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意大利、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外,还有如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丹麦、芬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印度、伊朗、肯尼亚,墨西哥、秘鲁、波兰、葡萄牙、苏丹、瑞典、土耳其等国也都对驰名商标实行保护制度。但由于对“驰名商标”理解的差异,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专用权的方式实现的,保护措施不尽相同,一般可分为相对保护(RelativeProteedon)和绝对保护(AbsolteprotectionLawpanel)两种。
1.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
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指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如法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标于不同类商品上,同时规定,一切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成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障碍。
但法国在具体的判决上对驰名商标却实行较广泛的保护,其立论基础是,被侵害的商标如果是驰名商标,如果驰名商标被冒用于不同商品上,将使消费者把这些商品误认为是驰名商标权人的新产品而发生混淆。因此,将驰名商标冒用在不同商品上也属侵权行为,可对之提起诉讼。但这种扩大了的保护有一定限度,即以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商品为范围,如果两种商品之间风马牛不相及,根本不致产生混淆,则不可谓侵权。
从根本上讲,法国对驰名商标还是实行相对保护。如法国最高法院曾要求**东洋工业公司使用“马*达”(Mazda)商标时,应注明“汽车”以区别于**索恩电气公司的同名“马*达”商标。
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局限于“同一商品与同类商品”,驰名商标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商标是否受到保护,应由两商标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同一或同类加以判断,对于驰名商标使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上,德国商标法未加限制。
2.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
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指的是禁止在何商品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比相对保护范围宽,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
如美国法律规定。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被使用于同类或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如著名的照相器材商标“柯-达”(Kodak)被使用于脚踏车或打火机;著名的开胃酒商标“**尼特”(Dbonnet,**卡得勃利一**伯公司出品)被使用于女鞋,著名的香烟商标“福运牌”(LckyStrike)、“骆驼牌”(Camel)被使用于巧克力或糖果都是不允许的,尽管前后两类商品完全不同。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以同类商品为限,如汽车商标“雪佛莱”(Chevrolet)用于手表、香烟商标“福运牌”用于香水,皆构成侵权行为。
此外,童*利、瑞士、英国、日本等众多经济发达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绝对保护。如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曾判决禁止将照相机商标“雅西卡”(Yashica)使用于化妆用品。英国则规定准许驰名商标权人为避免他人冒用,可申请将驰名商标注册于其非经营范围的产品。
对驰名商标“白搭车”的做法,也被认为是对驰名商标的侵害。例如英国胃药“Bisrated”商标权人控告他人在胃药说明书中印有与“Bisrated”同一处方字样,尽管并未直接冒用“Bisrated”商标,但明示,或暗示其制造方法可以与“Bisrated”产品相比拟。英国法院认定被控者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凡在商品包装印上“我们的产品质量与某某商标产品质量相同,而我们的价格却较便宜,如不信,可照价退款”等文字,将被认为是侵害他人权利。
美国严格禁止出售的商品包含他人姓名、商号而使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是他人或他人商号产品的做法,也禁止通过使用“Copy”(仿制品)、“Reprodction”
德国禁止针对驰名商标做比较性的广告。
法国、比利时、瑞士和童*利等国均禁止针对驰名商标做直接或间接或暗示的比较性广告。2.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
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指的是禁止在何商品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比相对保护范围宽,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
如美国法律规定。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被使用于同类或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如著名的照相器材商标“柯-达”(Kodak)被使用于脚踏车或打火机
;著名的开胃酒商标“**尼特”(Dbonnet,**卡得勃利一**伯公司出品)被使用于女鞋,著名的香烟商标“福运牌”(LckyStrike)、“骆驼牌”(Camel)被使用于巧克力或糖果都是不允许的,尽管前后两类商品完全不同。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以同类商品为限,如汽车商标“雪佛莱”(Chevrolet)用于手表、香烟商标“福运牌”用于香水,皆构成侵权行为。
此外,童*利、瑞士、英国、日本等众多经济发达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绝对保护。如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曾判决禁止将照相机商标“雅西卡”(Yashica)使用于化妆用品。英国则规定准许驰名商标权人为避免他人冒用,可申请将驰名商标注册于其非经营范围的产品。
对驰名商标“白搭车”的做法,也被认为是对驰名商标的侵害。例如英国胃药“Bisrated”商标权人控告他人在胃药说明书中印有与“Bisrated”同一处方字样,尽管并未直接冒用“Bisrated”商标,但明示,或暗示其制造方法可以与“Bisrated”产品相比拟。英国法院认定被控者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凡在商品包装印上“我们的产品质量与某某商标产品质量相同,而我们的价格却较便宜,如不信,可照价退款”等文字,将被认为是侵害他人权利。
美国严格禁止出售的商品包含他人姓名、商号而使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是他人或他人商号产品的做法,也禁止通过使用“Copy”(仿制品)、“Reprod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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