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指犯罪分子通过纠集、控制一些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或者以雇佣、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利的行为。
组织卖淫的具体表现,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行为人设置卖淫场所或者以发廊、旅店、饭店、按摩房、出租屋等为名设置变相卖淫场所,招募或者容留一些卖淫人员在此进行卖淫活动。
二是行为人自己没有开设固定的场所,而是组织、操纵他所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3.组织卖淫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和第361条的规定,分为四种处罚。
(1)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况: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组织他人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下列情况:组织卖淫的首要分子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
(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什么是组织卖淫罪以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大家在现实生活中发现有此类现象的,一定要报警处理。就介绍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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