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规则中不起诉的程序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21:29 354 人看过

(2)(三)案件事实,包括否认或者指控不起诉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依据的事实,(五)有关通知事项。

在不起诉决定的末尾,应当注明负责检察官的职务、姓名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不起诉的人进行训诫或者责令其签名,道歉并赔偿损失。对不起诉的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的决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状和案件审查报告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记录在案。不起诉的决定应当送达被起诉人和被起诉人所在单位。未被起诉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应当立即释放。被害人的不起诉决定书,还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申诉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也可以不上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未被起诉的人,拒不起诉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请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复议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复议,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仍不服复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写出审查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经审查改变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的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起诉不服的,撤销并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复审。未被起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起诉的,由投诉申诉部门决定是否立案审查。复议后,人民检察院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议意见。认为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总检察长审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不起诉的事实、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法院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审决定后,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申诉决定后,不得在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诉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上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被害人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应当受理,并决定是否立案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查决定应当报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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