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微信”证据的法律适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51:55 228 人看过

一、微信证据的理论归属

(一)微信证据的本质

民事诉讼法将证据种类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八大类。鉴于微信平台有比较多的交流功能,笔者将分别对各种功能下产生的证据进行分析。

1、微信中的语音交流功能

人们使用微信语音交流功能所涉及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如果被用于司法实践中,应对这种证据如何定性?笔者认为,该种证据有着与视听资料相类似。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声音、影像和图形。视听资料主要把声音、图像储存在一定的介质上,形象地再现当时的情景。微信中的语音聊天功能所留下的种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与录音相似,属于一种模拟信号,通过手机为载体进行播放,达到证明的作用。因此,微信证据中的语音证据,笔者认为应属于视听资料。

2、微信文字、图片交流功能

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很多时候我们会使用打字功能进行交流,也会常常发送一些图片等,这些文字、图片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该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因其也是以内容来反映客观事实,在电子数据没有成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前,理论上将其大多归于书证。然而,仔细考量电子证据的特征,我们可以发现,电子证据与书证有以下的区别:

首先,存储介质不同。电子证据内容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依赖的是诸如计算机硬盘、软盘等磁性储存介质;书证依赖的主要是传统纸张;

其次,表现形式不同。电子证据须依赖计算机等机器才能表现其内容,而书证毋需依赖机器设备。

第三,可信度不同。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而不留痕迹,而记录在传统纸张上的文字原始保真程度较高,被篡改后容易被发现,因而可信度较高。在人们之间信息传递越来越依赖计算机和网络的今天,当事人在各种信息系统中的交流所形成的证据,必将成为案件审理中明辨是非的利器。

3、微信朋友圈功能

朋友圈是微信平台上应用非常火的一个社交平台,主要是一些很熟悉的朋友在晒各种生活照或者文字心情,朋友们可以在朋友圈的动态下评论交流,这种交流主要以文字方式,可以截图或者拍照保存,可以对朋友之间的某种事实进行认定、证明。那么这种证据应该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同微信中的文字与图片性质相同,通过转化应该属于电子数据,由于朋友圈相对于微信聊天功能来说,它的对象更加特定化,往往仅限于当事人的朋友,这种成员之间的特殊性,更容易成为单人或多人之间交换证据的平台,其证据价值不容忽视。

(二)微信证据的特点

微信证据的主要载体是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载体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微信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不同,存在一些独有的特点。

1、载体的特殊性

微信证据的载体是手机等电子设备,而传统数据载体多为纸张等。如若载体不存在或者被损坏了,微信中存在的证据就可能丢失。所以微信证据依赖于一定的电子载体,并且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再现。微信证据中的音频证据、文字证据、图片证据都需要借助一定载体或者经过转化后展现出来,证明案件事实,否则,不能为人所知,无法达到证明作用。

2、可转化性

微信证据存在于微信平台上,通常要经过转化才可以使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可以通过越来越多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将在电子设备中存在的某些电子信号物化并展现出来。这个物化或者转变的过程就是微信证据的转化。物化主要指将虚渺的微信证据中的文字或者图片转移在纸质上,用以案件证明。转变是指将微信证据中的语音证据存储在其他电子设备上,用于转移和保存。

3、开放性

微信作为公共的聊天社交平台,经过注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由于其主要基于手机平台,使用人数目前已经极为庞大,已经成为人们信息交往的重要工具。因此,微信中传送的各种数据和内容会被多人知晓和获取,使用人数和复杂的使用群体,也正是微信证据具有开放性的原因。

4、脆弱性

微信中存在的证据其实质是一种模拟信号(微信使用者多采用模拟信号传递信息),因此,信息变异或者损失的可能性极大,微信证据须在辨明真伪后,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审查提交法庭的视听资料是否与微信中的记录吻合。因为当微信证据存在人为因素或者技术障碍介入时,微信中的聊天记录信息极其容易被人篡改、伪造、破坏或者毁灭。

当然,微信证据在理论认定上还存在缺失,实践中适用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法律从业人员在发现问题的过程中对其理论不断的进行补充,对其实践运用进行完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0: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证人证言相关文章
  • 浅析工作地点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劳动争议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甲的工作地点在上海。后乙公司下达了迁京通知,要求上海员工需向北京转移。甲在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能赴京工作,公司的迁京决定改变了合同的约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此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乙公司与甲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足额支付甲经济补偿金。在经过劳动仲裁后,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乙公司的迁移应当属于情势变更,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在与甲无法就工作地点的变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与甲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案例二:丙与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丙的工作地点在上海市区。现丁公司因亚运会出口任务的需要,决定安排丙去青浦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丙表示不同意,丁公司最终以丙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作出对其违纪解除的决定。丙不服诉至法院。在经过劳动仲裁后,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丁公司对丙工作地点的变更为特定情形下的临时性调整,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行为,因此丙作
    2023-04-29
    441人看过
  •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非法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自身权限范围获得的证据材料,它包括程序违法但实体真实的证据和程序违法且实体虚假的证据。后者在证据效力上的否定是显而易见的,本文所谈及的非法证据仅指程序违法但实体真实的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既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如采取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又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如采取窃听、秘密录像、跟踪等秘密手段取得的证据。对非法证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违法证据的取舍,就能实现法律的统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在我国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依据(一)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着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
    2023-04-24
    426人看过
  • 刑事传唤适用误区浅析
    一、传唤对象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的适用对象应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谓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暂时还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条件。总之,多数犯罪嫌疑人不应该在传唤结束后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就拘留或逮捕,而实践中,被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拘留的却占有较大比例,由于对犯罪事实的查证任务较大,极易导至超期羁押。二、传唤未经局领导审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在实践中,办案民警在使用《传唤通知书》时,多数未经领导审批,不仅程序上违法,而且也极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三、传唤超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但在实践中,传唤(包括拘传)时间超过12个小时的问题却时常发生。四、异
    2023-03-25
    187人看过
  • 浅析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权,在大陆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注册商标权意味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即权利人能够维持其对该商标的专有性。当注册商标权受到侵害时,不仅可以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且还可以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动保护。在地域方面,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仅限于其注册国,假如权利人想在中国大陆得到保护,就必须在中国大陆注册。截止去年年底,我国有效的注册商标已有145万多件。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我国国家工商局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治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机构、程序、原则、条件、有效期限及具体保护范围和措施,均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我国开展驰名商标的认定与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方法1.注册商标权的
    2023-04-23
    255人看过
  • 信用证的法律适用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为了减少因各国银行对信用证的解释不同而引起的分歧,国际商会在1930年拟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其后国际商会对此规则进行了多次修订,现行文本是2007年修订的,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UCP600具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UCP600第一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可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因此从理论上说,信用证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排除适用。目前世界各国法院都将UCP600视为处理跨国跟单信用证的准则。但是它仅规范了信用证法律适用中实体法的确定,对于冲突法的选择未作规定。对于信用证纠纷实体法的规定,UCP600也存在漏洞,例如在银行破产、法律时效等方面未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由于UCP600是国际商会制定的,不具有国际公法性质,属于惯例,信
    2023-05-05
    100人看过
  • 浅析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综合知识
    在法治不断完善的今天,众所周知,罪责刑相适应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已经明确地、格言式地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在指导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过程中发挥着根本性、全局性的作用。是摆脱人治实现法治的巨大历史性进步,是法律发展史上一个质的飞跃。罪责刑是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发展而来的,这种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这种原始的思想萌芽发展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则是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结果。孟德斯鸠指出: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惩罚轻重刑法的轻重要协调、适中;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他还提出了罪刑阶梯论,确定一个与刑罚轻重相适应的刑罚阶梯,以实现罪刑均衡思想。这种思想对近代刑事立法、司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罪责刑相适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修订的《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
    2023-04-25
    83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证人证言
    相关咨询
    • 律师浅析股权转让法律风险防范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24
      导读:股权,转让,参股,企业,设定,投资企业或个人投资参股异地企业,往往涉及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法律风险始终是存在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投资人对异地企业的资产、负债、企业资信等缺乏了解。可以肯定的讲,企业自行提供 股权,转让,参股,企业,设定,投资 企业或个人投资参股异地企业,往往涉及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法律风险始终是存在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投资人对异地企业的资产、负债、企业资信等缺乏了解。可以
    • 浅谈哪些事是适用法则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9
      成立要件及担保责任,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律赋予了其特有的内涵、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本文标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21万元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上写明的收款事由也表示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没有定金字样。其次。法律分析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担保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一是双方签订定金合同,明确写明该金钱或
    • 怎样用法律证据反驳一个微信群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2-10
      合法有效的证据应注意以下三点:客观真实性性;证据的合法性。
    • 证据三性法律适用条件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05
      证据三性法的规定是: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合法性,注重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明能力的问题。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故意伪造的,其内容可以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相关性,证据和待证事实必须有一定的联系。
    • 不适用的法律依据一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9
      学界目前有两种看法,主流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缓刑期满则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所以期满后不受五年内故意犯罪为累犯的限制。但认为构成累犯的也大有人在,所以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