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在劳动者进入公司时,均要求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鉴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可能随时解散,为更加切实保护职工利益,避免资金流出企业,公司给每位职工以高工资,月薪不低于4000元,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则不再缴纳。
2005年10月,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了该公司未给职工办理任何社会保险,遂责令该公司在1个月内补办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该公司则以职工同意不办理社会保险,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执行劳动部门的要求。
经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宣传讲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后,该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迅速为职工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法定的职工基本权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得以享有物质帮助的制度。
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就劳动者而言,《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通过社会保险实现。
我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5)??惹榭鱿禄竦冒镏?筒钩ァ!鄙鲜龉娑ǎ?臃?缮先啡狭松缁岜O帐欠ǘǖ闹肮せ?救ɡ??BR>??确认职工享有社会保险权既反映了社会的政治进步,也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对于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以及保护生产力,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并强制实施。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并不能自行选择缴费标准。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一经国家立法确定的社会保险范围和种类,管理社会保险的专门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即建立了保险法律关系,并不必订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也即行开始。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期缴保险费,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据社会保险制度所享有的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点,使职工的这一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的种类与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
(1)给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这是最基本的一个层次的社会保险,通常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出资负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有些种类的社会保险,劳动者并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责任,如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
(2)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补充保险是以提高保险待遇,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不致使保险待遇水平降低而设立的社会保险措施。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我国《劳动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双方协议确定。
为了满足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产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参照国际通行划分标准,我国《劳动法》第73条把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对劳动者因年老或其它原因退休或离休所给予的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通常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养老保险同劳动者就业时间长短,以前收入的多少,参加保险的时间和缴纳保险基金等具有密切联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临时工和从事个体劳动的职工都应参加养老保险。对于农民工,用人单位从招用农民工之月起,也必须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补偿。
医疗保险,是指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困难时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产生,根源于不以劳动者意志为转移的患病和意外人身伤害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劳动者难以承受的医疗经济负担。医疗保险的目的,就在于使劳动者因疾病或伤害而产生经济困难时,能够获得经济援助,并克服遇到的经济困难。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以预防和使受到职业伤害者及其家属,恢复正常生活为目的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措施。工伤保险制度包括两类:(1)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残废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工死亡所获得的补偿和物质帮助制度。(2)劳动者长期从事职业劳动,并因职业原因发生疾病时,获得的补偿和物质帮助制度。工伤保险除了具有补偿性质以外,还具有赔偿的性质。因此,保险待遇标准普遍高于其它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其医疗保险项目的范围也较之医疗保险范围宽。在保险费用的分担方面,根据“无责任补偿”原则,由用人单位单方负担,实行社会统筹。
失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失去工作,在重新恢复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对女职工产期物质和健康需要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包括给予适当的医疗条件和医疗费用,产假或产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产假期间的生活费等其它待遇。生育保险的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分娩前和分娩后的特定期限,是对女职工产期或暂时不能参加劳动,或不宜参加强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劳动给予的物质帮助和休息保障。生育保险与工伤保险一样,劳动者个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实行社会统筹。
上述的各项规定要求企业按照各种保险承担法定义务,以保障职工真正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企业违反缴纳社会保险费办法的行为应受制裁
某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两年前成立,一直未按规定给150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多次敦促仍不改正。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为该公司送达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保障职工能够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最关键的问题是企业要严格遵循有关社会保险的缴费办法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如果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当然享受不了保险待遇。
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企业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企业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挪用社会保险金构成犯罪应追究医疗省某公司就一直逐月从职工的工资里代扣100多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直到1999年6月,这些职工被该公司裁减。
在此之后,该公司又通知职工说,职工如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可补缴1988年11月至1999年底的全部费用,但单位和个人应缴的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职工们感到不解:原来代扣了8年的养老保险金哪里去了?到社会保险部门询问后才知道该公司将代扣的养老金挪用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期分别为七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84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对有关职工社会保险权利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说是有法可依的,总的看企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做的也是到位的;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企业却无视法律的规定,拒不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从而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必须保障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而不应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科研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n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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