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21:01:18 328 人看过

行政诉讼保全措施有以下六点:

1、申请的方式要符合要求;

2、申请的时间要及时;

3、请求的对象和范围要明确;

4、申请保全的措施要具体;

5、申请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

6、申请人要提供担保。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的一种紧急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避免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申请人在提出诉讼保全时,应当同时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或担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怎样担保

1、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担保的规定如下:

(1)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

(2)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3)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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