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命权
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受到侵害,以死者的近亲属为救济对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死亡,又无违法阻却事由的,即构成对生命权的侵害。
2.健康权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内容:①健康维护权。②劳动能力保持权。实施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生理、心理功能的正常发挥,即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
3.身体权
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权的内容:①身体完整性保持权。②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在司法考试中,实施加害行为,致使受害人身体的完整性遭受破坏的,即构成对身体权的侵犯。须注意: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支架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概念辨析:健康权VS身体权①健康权保护的自然人生理、心理机能的正常发挥。身体权保护的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②有些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不侵害健康权。例如:甲医生在给患者乙做腹腔手术(不是因为阑尾炎)时,擅自切除乙的阑尾。再如:擅自剪除他人头发、指甲。又如:因过错损坏他人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③有些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同时侵害健康权。例如:医院因过失摘除病人无病变的肾脏。再如:打架时,甲砍掉乙的手臂。④有些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不侵犯身体权。例如:甲恶意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又如:甲故意给乙传染艾滋病。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施行以来,该规定对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适用过程中,也遇到了部分案由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适用时全部罗列还是部分选择等不同情况,造成司法实践不统一,影响司法公信力。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案由,笔者试图以己之见,进行讨论。
该案由在适用中,部分法院直接引用整个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部分法院则视案件实际侵犯的权益,对该案由进行拆分,具体选择适用生命权纠纷、健康权纠纷或者身体权纠纷。法院对该案由适用混乱,法官之间也对该案由适用存在不少争议,认为该案由是用顿号分开,具体案件适用该案由时可以直接对应到其中的一项,并且跟刑法上的选择性罪名一样,有什么行为就选什么罪名,并非全选,所以可以拆分。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三种权益虽有交叉包含和递进因素,但仍属平行并列关系,何况在同一案件中三种权益并非同时被侵犯,一概适用也存在不妥之处,这就出现了认识和理解上的不同和争议,用法极不统一。上述情况,不要说当事人难以正确选择诉讼,就连代理律师也各有己见,法官也不好确定案由,更何况普通老百姓也很难接受一起简单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生命权一说,法院公告栏前观看开庭公告的老百姓,面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常常误以为是“把人杀了”,由简单的民事案件想到复杂的刑事案件,法律表述与客观实际严重脱节,使法律的适用增加了很大变数,老百姓似乎更看不懂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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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分健康权和生命权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14生命健康权分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生命不被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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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额范围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4身体受到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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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责任依据广西在线咨询 2024-04-30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责任依据是侵权纠纷。侵害民事权益的,都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因此,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是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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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和生命权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24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又称身体健康权,它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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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诉讼费用怎样算的。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8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