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律师执业审查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20 22:24:40 31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办理材料

按照附件格式填写

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提供本项材料

提交复印件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执业的,不需提交本项材料,但应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及完成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并需贴上大一寸蓝底照片

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收取纸质材料原件一式三份

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提供本项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提供本项材料

收取纸质材料原件一式三份

收取纸质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提供本项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司法厅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sbs.gdsf.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同时可将申办材料提供或邮寄至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律公科。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备案;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并自行承担邮政特快专递的邮件资费和回执服务费。或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律公科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律公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备案;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并自行承担邮政特快专递的邮件资费和回执服务费。或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律公科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一楼法律援助服务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顺德区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在广东省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六)、(七)项以外的所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具体工作部门和德才表现的内容;(二)教师资格证或研究人员职称证明复印件;(三)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和所在单位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条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1)、《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2);(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证明出具日期离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六)申请人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复印件,总所派驻分所的派驻律师允许放在总所所在地;(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包括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八)承诺书(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九)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不需要提交第(六)项和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五)、(六)、(七)项以外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文件复印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证明,证明应包括同意其执业的内容。国资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申请执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其中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需由律师事务所所属司法局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和聘用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分别按照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和聘用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要求提交材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九条接收申请材料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或告知不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受理材料后应当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同时,将受理情况连同申请材料抄送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司法局。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四)、(五)、(六)项和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以外的其他所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公证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公证的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三)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执业的,不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及完成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条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所有的材料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核。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在审查过程中,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局进行核实。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完成初审后,应按照“目录”顺序整理好申请、审核材料,送达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司法厅自收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一)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不准予执业的,应通过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要求提交的材料都应当是原件,明确规定提交复印件的除外。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材料包括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缴费凭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需提交的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和填写提交日期;复印件材料均应由初审机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核对日期,其他单位和人员均不得在材料上签名盖章或作其他改动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2014年)

第二条二、完善“两公”律师试点单位的申请和核准程序地市司法局于每年的4月、8月和12月集中受理“两公”律师试点单位及增加岗位的申请,经省司法厅批准同意开展“两公”律师试点后申请“两公”律师执业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申请开展“两公”律师试点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申请材料(材料中要明确载明申请事由和设置“两公”律师的人员数量、人员简历等)报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地市司法局应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集中报省司法厅审核。省司法厅在收到地市司法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开展或者增加“两公”律师试点的批复。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和审核的时间。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专职律师专指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执业人员,兼职律师是指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资律师事务所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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