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4:35:14 390 人看过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是需要按照一定的制度进行的,以下就是该制度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一、基本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元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二、一般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最近3年及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3)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5)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配股的特别规定

向原股东配股,除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拟配股数量不超过本次配股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四、公开增发的特别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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