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终止期限是多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4 20:00:45 484 人看过

1、民用航空器产生优先权的,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

2、当事人达成一致;优先权债权诉讼已经开始等情形除外。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十五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但是,债权人就其债权已经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权人、债务人已经就此项债权的金额达成协议;

(2)有关此项债权的诉讼已经开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的除外。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有什么特征

(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具有合成性。与一般财产权相比,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具有明显的合成性。包括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航空器所有权的分割仅为量的分割,分割后的所有权与分割前的所有权性质相同,只是范围有所不同。”

(2)以民用航空器为惟一客体。即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主体所指向的对象是民用航空器,具有单一性。

(3)民用航空器经常处于非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民用航空器需要由具有航空执照的人员来进行空中航行活动。因此,当进行航行活动时,它常常处在航空人员的直接控制之下,而不是处于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

(4)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这主要表现在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使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确保航空器具有适航性,以保证机上人员和地面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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