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前提的一对情侣同居3年多,谁料离登记结婚就差两个月,男方却突然与他人结婚。为了争夺之前买下的一套房产,双方最终闹上法庭。日前,松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同居后共同出资购买婚房
2006年3月,张先生与陈小姐相识并同居。2007年2月,两人共同购买一套婚房,总价67万余元,首付27万余元,剩余房款由张先生进行商业贷款。首付款中有陈小姐父亲出资的7万元。
2008年2月,该房屋开始装修,花费10余万元,由女方出资。装修完毕后,张先生、陈小姐及陈小姐的母亲入住该房屋,双方选定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然而由于一些生活琐事,双方矛盾开始激化,张先生待在家里的时间越来越少,甚至不回家。虽然两人关系大不如前,但陈小姐还是一心想和张先生成婚。不料转眼到了2009年7月底,当陈小姐正准备着张-罗结婚事宜时,张先生却提出要与另一女子登记结婚,并称该女子已有身孕,随后两人结束恋爱关系。
结束三年同居,情侣翻脸
同居关系结束后,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按陈小姐享有房屋28%的份额支付房屋折价款,并要求陈小姐母女在一个月内搬离。
陈小姐则称,房屋贷款并非张先生一人在还,自己先后共计转账1.8万元给张先生归还房屋贷款。除去首付7万元是自己父亲出资外,房屋的装修和家具等都是由陈小姐出资。在同居期间生活开销也全由女方承担。所以张先生主张“陈小姐享有28%的份额”明显有失公平。陈小姐提出,根据双方同居期间出资情况,该房屋应平均分割。
法院征求房产公司及贷款银行意见,贷款银行认为,变更贷款手续较复杂,倾向不变更主贷人。经张先生申请,法院委托估价公司对该房屋公开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65万余元,装修价值约为5万余元。
最后法院综合各方证据,酌定张先生、陈小姐对于房屋分别享有65%和35%的财产份额。鉴于张先生在房屋内享有较大的份额,且贷款在张先生名下,故法院确定张先生享有房屋所有权,由他给付陈小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法官点评:
本案可以看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只能按照出资多少及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由法院酌定具体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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