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伤行人,公交司机陈先生被交通支队吊销了A1A2驾驶证。为此,陈先生将交通支队告上法庭,认为其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记者今天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维持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陈先生起诉称,2012年7月,其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将在烧烤摊吃饭的张女士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陈先生负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随后,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陈先生的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陈先生认为,交通支队作出的处罚没有区分摩托车和汽车,其拥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1A2,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交通支队应按照无证驾驶处理,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原行政处罚。
对此,交通支队则辩称,事发后经检验,陈先生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支队依法履行告知、询问等程序后对陈先生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上路车辆仅作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并未对机动车的类型进行进一步分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后果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而不只是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故法院维持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判后,陈先生并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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