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销售合同的履行地确定主管法院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45:55 291 人看过

销售合同的履行地决定了北京a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是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企业。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是一家位于江苏省的建筑企业,在北京市大兴区从事工程建设。该建筑公司于1999年与建材公司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协议建材公司将提供价值10万元的钢材。同时,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公司将向施工现场交付钢材”。建材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但建筑公司尚未支付货款。2000年,该建筑公司在施工结束后返回江苏。2001年,建材公司起诉大兴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10万元。大兴法院认为,钢材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建筑材料公司只能向建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该公司裁定不予受理。建材公司不太明白。法院认为,如果明明将货物交付给大兴,为什么大兴的演出地点不只是建材公司,许多人对法院的这种理解感到困惑。这并不是因为法官裁决的依据存在问题,而是许多当事人不理解法律关于销售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许多人都知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履行销售合同的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许多人不知道销售合同履行地的标准是什么,在纠纷发生之前,许多人似乎也不太关心这个问题。一些人可能也对这个问题感到担忧,但他们仍然坚持原来的司法解释。许多当事人都知道《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即:“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按照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采用交货方式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采用自行交付方式的,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托运或交付应按照木材和煤炭的交付方式进行。装运地点应为合同履行地点。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这项规定对销售合同的履行地没有太多限制。因此,只要合同履行,合同履行地就可以确定,所以在确定主管法院方面基本没有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FA申请的批复法[1996]28号《司法解释》(1998年2月13日法市[1998]3号)明确规定,19条规定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权时如何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发[1996]28号,1996年9月12日)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如下规定:

I.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如果双方未能在合同中指明履行地点,则约定的交货地点应为合同履行地点。

到达地点、到站地点、验收地点,本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安装和调试不应视为履行合同的地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或者交付地有明确约定,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变更的,合同的履行地以变更后的协议确定。当事人未按上述方式变更原协议的,或者未涉及履行地变更原合同的,履行地点仍应按照原合同中的约定确定。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或不明确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或者虽有约定,但货物并未实际交付,且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不按履行地确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果以前法院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根据本解释的规定,所有买卖合同争议均由合同履行地确定,而主管法院只能依据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了避免建材企业发生类似案件,我们必须深刻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内涵。笔者认为,为了确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并根据诉讼中的履行地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必须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并注明具体地址。如果不清楚,法院可能不会确认。建议在确定履行地点时,不要写上“交货地点”、“自行交货地点”、“货物交货地点”、“到达地点”、“验收地点”、“安装和调试地点”等术语。如果这些内容是书面的,法院一般不会确认这些地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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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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