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是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08:05:36 220 人看过

一、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是谁

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依法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实践中,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典型代表作为征地补偿协议的一方订立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实施征地,相关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农村征地补偿协议一般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作为另一方订立主体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办公室作为市、县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授权机构,代表市、县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其法律后果由市、县政府来承担。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流程是怎样的

(1)征地告知书;

(2)征地公告;

(3)补偿登记;

(4)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补偿安置方案

(6)听证

(7)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

(8)支付补偿款。

三、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中原被告资格怎么认定

就原告资格而言,是否受理个体农民为原告提起的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案件,法院的做法不一。就被告资格而言,实践中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类型多样,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征迁办都有可能涉入其中,适格被告的确定是司法者首先面对的问题。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征地过程中的必经环节,也是政府保证征地行为合法性的必备要件,因此,在原、被告资格的问题上,应当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思维,回归安置补偿协议签订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本质,运用行政诉讼的思维加以处理:个体农民虽未直接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但却是行政协议的利害关系人,自然应具有原告资格;征地补偿协议纠纷被告的确定,与协议订约权紧密相关,应当从订约权与行政职权关系的角度认定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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