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ernativeRiskTransfer(简称A.R.T.),其中文译为可选择性风险转移,这一特定术语最先在美国出现。起初A.R.T.表述的是这样一些机制,它使企业能以专业自保公司(Captive)、风险自留集团(RiskRetention.Grop)等形式更容易地为自身风险提供保险保障。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的发展变化,A.R.T.同样演变得十分迅速,因现有的产品和机制的多样性,它还没有一个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定义。然而,A.R.T.绝大部分的产品或机制都是为特定的客户量身定制的,旨在提高风险转移的效率,扩大可保风险的范围,以及在资本市场上寻求额外的承保能力,它使一个公司、一个企业能更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并将有限的资金集中于核心业务进而提高经营效益。对于不同的人,A.R.T.意味着不同的含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取决于一个特定的企业运用一种特定的产品或机制的程度。或者用更精练的语言来表述A.R.T.,就是除传统(再)保险以外的一切关于风险的承担、转移或者融资的产品或机制。A.R.T.之所以与传统(再)保险有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A.R.T.虽然也是一种在特定事件发生时(如灾害损失)获取经济补偿的方式,但事件可以是自然灾害、财务变动、汇率利率变动、经营变动、环境变化等等一系列影响资产负债表的风险,其涉及的风险范围和提供保障的广度、深度都比传统(再)保险大很多。
一、中国保险业A.R.T.的发展契机
从抽象而概括的角度说,A.R.T是除传统(再)保险以外,所有的创新性的风险承担、转移或融资的方式,这是A.R.T目前已有的和未来将有的产品/机制所包含的本质含义,也是A.R.T之所以成为未来客观条件下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领域的原因所在,其实质就是保险创新,正如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一样。在世界经济全球化,金融保险业日趋融合的国际大背景下,中国保险业不可能再象以往几十年那样处于封闭状态,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从国家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发生调整,到企业运行机制逐步与国际接轨,经济的各方面都将发生变化,对于保险业而言,如何面对国际性的竞争和市场需求变化的压力,将是关系到我国民族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一大问题。发展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的传统(再)保险固然是首要的,但正确认识A.R.T.的巨大潜力,注重创新,同样对发展中国保险业具有深远的意义。虽然A.R.T.的发展历史并不长,在发达国家市场也是新兴的领域,许多理论尚处于探索中,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但在不久的将来,A.R.T.也将在中国(再)保险市场中兴起和发展,其契机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际再保险市场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增强。很长时间以来,中国的保险市场是游离于国际(再)保险市场之外的,处于比较封闭的状态,而且市场主体数量也很少,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随着中国金融保险业的逐步开放,国内保险业与国际同业的交往增多,首先体现在再保险安排上越来越多地同国际再保险市场发生业务往来,一方面,国内保险公司通过国际分保将业务风险转移分散到国外,另一方面,国际再保险市场内在的周期性波动也将对我国保险市场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其结果是,当国际再保险市场价格坚挺,承保能力缺乏,特别是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保障不足时,国内(再)保险公司可能会寻求新的方式或途径来解决问题,有限风险产品、多年期多险种产品、巨灾债券、保险衍生产品和或有资本都是应付再保险市场周期性波动影响的创新手段。
2.新的风险不断出现。中国国民经济正以每年平均7%-8%的速度增长,产业结构面临调整,在原有传统工业比重下降的基础上,新兴产业比重将不断上升,比如计算机、通信、半导体等高科技产业和金融服务业。伴随着这些新兴产业的发展而来的是大量新的风险的出现,其中不乏有传统(再)保险中认为“不可保”的风险。而A.R.T.中的诸多产品,如多年期多险种产品、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保险的混合保单及与资本市场相联系的A.R.T.产品,都能适应保障新风险的要求。
3.客户需求和风险管理理念的变化。股份制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企业模式,而股份制企业的经营目标就是为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创造最大限度的收益,即股东价值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股东价值最大化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内在推动力。在这一内在动力的作用下,企业(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保险企业)寻求的是对企业风险的全面保障,包括那些“不可保”风险,比如财务风险和政治风险等,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财产及伤害保险。传统的“可保”风险的概念已成为历史而不再符合企业的需求,企业要求保险的是更广泛的风险和事件,所要求的保障水平也越来越高。同时,各类企业也将积极寻求以长期稳定的价格和条件转移风险、平抑业绩的起伏或对风险提供融资,从而达到成本最低、效益最佳的风险管理目标。
4.责任险的发展。在我国传统(再)保险中,责任险的产品种类和业务量都是非常少的,发展相对滞后。目前主要的责任险产品有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建安工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以及新开发的职业责任险等,这些险种在我国的赔偿限额均不是很高,累积赔偿责任也不是很大,责任险业务的索赔对保险公司并未形成任何经营压力。然而,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责任险业务不论在产品种类及业务总量,还是在赔偿限额方面,都会有很大的增加和提高,赔款金额将可能达到不可估量的水平。对于长尾巴的责任险业务,保险公司需运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等产品将承保风险在时间上予以分散,否则,责任险业务的索赔后果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财务经营结果出现剧烈波动,甚至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5.偿付能力监管的加强。中国保监会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将更加注重于各(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适应这一监管要求,(再)保险公司可以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寻求并运用有限风险产品来改善资产负债表中的比率指标,以达到保监会设定的偿付能力标准。当然,关于(再)保险公司能否运用有限风险产品来改善资产负债表指标,这一点还有待于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作出相应的规定。
6.投资者寻求较高回报的投资领域。我国人民币银行存款利率在过去几年间多次下调,目前为2.5%左右,为刺激经济发展,促进投资和消费,央行很有可能在未来进一步降息。除非市场利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总在寻求能为自身带来较高回报的投资领域,特别是那些与投资者已有的其它金融资产呈零相关性(β=0)的保险证券,如巨灾债券,将很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二、中国保险业发展A.R.T.必备的条件和环境
纵观国际(再)保险市场A.R.T.的发展历史及其现状,不难看到,A.R.T.要在中国市场得到发展,除了具备应有的发展契机外,A.R.T.在市场上推广运用所必需的若干客观条件是必不可少的,也就是说,只有解决了影响A.R.T.可行性及其发展的若干问题,中国保险业才能迎来A.R.T.飞速健康发展的未来。
1.创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部分,也需要不断的创新。A.R.T.的实质就是一种保险创新,国际上已经发展起来的A.R.T.产品/机制大多适应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特点和政策法规,中国保险业不能也不可能照抄照搬,只有在了解和掌握这些产品/机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注重创新,才能开发出适合中国市场运用的A.R.T.产品。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制定保险产品,这也正是A.R.T.的特质所在。我国保险业至今仍缺乏完善的创新机制,目前又处于成长过程中的断层危机时期,即保险业成长从一个阶段转入下一阶段的转型期,包括了思想观念的转型、技术转型、业务结构转型、增长方式转型、管理模式及服务方式转型等。我们应该利用这一转型的契机,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保险业创新机制。
2.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明确。对于A.R.T.产品/机制的发展来说,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明确是十分重要的。由于A.R.T.异于传统(再)保险,因此不能将其视为一般的(再)保险合同,比如:有限风险再保险,因其具有的诸多优点和功能,必将被我国保险界在未来若干年内逐步采纳使用,但有关能否单纯以改善资产负债表比率指标为目的而使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问题,需在政策法规上予以明确。又如:与资本市场相联系的产品,因其涉及的领域已突破保险业,故不能简单地适用于当前的保险业政策及法规,应将保险业自身行业特点和资本市场特性结合起来,在现有的政策法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调整或补充。另外,在会计处理和税务问题上,虽然在国际保险业中尚无明确规定,但毕竟需参照一般准则执行,而且随着A.R.T.业务的发展,交易量增加到一定程度,必然会有相应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出台。中国保险业也应结合我国自身的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制定出与A.R.T.相关的规定。
3.监管的加强。如前所述,保险监管力度的加强(如偿付能力),一方面促使保险公司寻求并运用A.R.T.产品来改善资产负债表中的比率指标以达到偿付能力标准,对A.R.T.具有诱发作用;另一方面,反过来,A.R.T.的发展也制造了新的经营风险,并且使原有的监管在某种程度上失去效力,因此,必须加强对A.R.T.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A.R.T.这种新生事物,在其发展初期,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应当将重点放在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上,不可采取过多的限制性措施。
4.资本市场的发展。许多诸如巨灾债券、保险衍生产品或有资本等一类的A.R.T.产品是与资本市场紧密相联的,其风险的转移和融资最终都要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参与承担,因此,A.R.T.产品的发展与资本市场的发展息息相关,只有建立一个高效、成熟的资本市场,才能为A.R.T.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事实证明,A.R.T.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发展较快,反之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则发展较慢。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距离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还很远,市场主体相对缺乏,金融或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还不够,各项运作机制有待于建立和完善,特别是许多在发达国家已相当成熟的金融工具和资本市场产品,在我国还没有出现,(再)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参与程度也不高,这些因素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A.R.T.的应用和发展。另外,人民币汇率放开,且人民币实现可自由兑换,也是进行有限风险再保险运作及与资本市场相关联的保险产品交易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5.相关配套行业的发展和支持。从A.R.T.产品的运用来看,它涉及国民经济领域中的诸多行业,主要包括法律、审计、资信评估、资产信托管理以及中介等服务行业,没有这些相关行业的配套支持,A.R.T.的发展必会受到限制。事实上,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具备上述这些服务行业,即使已有的许多行业,其发展也是很不成熟的,不能为A.R.T.的运用提供应有的支持。因此,大力发展A.R.T.相关配套行业同样非常重要。
6.专业技术的研究和传播。由于A.R.T.既不同于传统(再)保险,同时又有许多产品同资本市场紧密相联,这就决定了研究开发A.R.T.必须具备保险业、资本市场及其他金融业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只具备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中国保险业要发展A.R.T.,就必须投入时间和资源来研究与A.R.T.有关的专业知识,并将研究的成果随时向市场参与者传播,让更多的保险公司、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了解A.R.T.,这有利于促使企业对A.R.T.产品发生兴趣,进而运用A.R.T.产品。目前,世界上许多大的(再)保险公司和投资银行都专门成立了自己的A.R.T.专家小组或部门,中国保险业也应尽早投入这一领域的开发研究。
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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