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劳动纠纷还是商业秘密侵权怎么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6 09:03:18 421 人看过

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公司商业秘密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内容上看,商业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结合本案来看,客户名册是在其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自身独有的经营信息,结合《保密协议》第2条第4款的规定,可认定为经营信息。但是,公司缺乏有关技术信息的证据材料。从特征上看,商业秘密由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采取保密措施四个构成要件组成,缺一不可,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没有为公众所普遍知晓且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轻易获取;价值性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所有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拥有竞争优势;实用性是指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是具体的方案或形式,可以将之付诸于实践;采取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将该信息视为秘密,客观上则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以维持信息的秘密性。在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与实用性认定大多没有什么争议,于是对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便成了认定商业秘密存在的关键。本案中,公司的卫星同步钟作为一种技术信息,公众不可能从公开渠道获取,故可认定其具有秘密性;另外,公司内部建立有自身保密制度,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严格要求员工保守公司秘密;公司与员工签定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界定了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据此要求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指定专人管理公司技术信息等。这些措施都可视为公司已对相关商业秘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5: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纠纷相关文章
  • 深圳首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结案
    1994年10月23日,《深圳特区报》刊发消息,报道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功调解深圳首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活体指纹个人身份鉴别系统技术系xx公司的商业秘密,该项技术于1992年12月被深圳市科技局列为1993年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1993年4月和5月间,陈某与施某先后应聘到xx公司工作并参加了活体指纹个人身份鉴别系统的开发研制。xx公司还与陈、施二人签订了协议书,明确规定陈、施二人应承担对公司的生产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如他们离开公司另行求职,须保证在3年内不泄漏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1993年11月,陈、施二人辞去xx公司工作,跳槽到深圳A公司,继续从事活体技术的研制开发工作。xx公司发现后,曾先后三次致函给A公司,声明活体技术是xx公司的商业秘密。但A公司仍于1994年3月19日以申请人的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活体技术为实用新型的职务发明专利,陈、施二人被列在发明人之列。A公司还
    2023-06-09
    361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
    2023-06-09
    411人看过
  • 违反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的区分
    、2008年6月,原告深圳市陆地方舟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地方舟公司)与被告曾庆文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陆地方舟公司聘用曾庆文为技术主管,负责电动汽车的机械设计,合同期从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10日。曾庆文应保守陆地方舟公司如下商业秘密:1、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源代码、技术方案、电路设计等;2、经营信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客户价格等。曾庆文在职期间,陆地方舟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保密费,其离职后亦无须另行支付保密费。曾庆文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陆地方舟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同行业公司任职,如违反约定,曾庆文应向陆地方舟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还应赔偿陆地方舟公司的全部损失。2008年9月,原告陆地方舟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进研究院)签订了《关于联合开发智能汽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
    2023-06-09
    176人看过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举证思路要点如何分析
    一、确定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包括两大类,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原告首先要明确被告侵害的是自己的技术秘密还是经营秘密或是两者兼有之。无论是技术秘密或是经营秘密都需要确定秘密点。二、证明被侵权的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1、不为公众所知悉原告主张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就信息“不为公众所知”负有举证责任。但是,这一要件属于消极事实,对此原告的举证难度较大。2、具有商业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采取了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具体保密措施进行了列举:“(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
    2023-06-20
    96人看过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由谁管辖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所不同,从管辖权法院的级别上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上来说,则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即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涉及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则要注意对案件本身的性质加以区分。对于仅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管辖规定,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商业秘密侵权管辖法院有级别要求的,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侵害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立
    2023-03-03
    478人看过
  • 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纠纷解决方式
    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行政责任则包括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都有什么侵犯商业秘密的标准是:1、受国家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和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侵犯;2、客观上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3、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各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
    2023-07-04
    272人看过
  •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几年
    一、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了解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而言,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包含了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犯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其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主要客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是次要客体。(二)犯罪客观方面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
    2023-04-03
    229人看过
  •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量刑标准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具体量刑标准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法院怎么量刑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
    2023-08-18
    194人看过
  • 因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引起的纠纷是属劳动争议案件吗
    劳动合同争议与保密合同争议还是有区别的。商业秘密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寻求民法、劳动法等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充分保障权利人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劳动合同争议与保密合同争议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不尽相同,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依据保密合同请求法院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人民法院一般不宜以争议未经仲裁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024-05-13
    209人看过
  • 民事起诉书(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民事起诉书原告:____有限公司住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被告: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被告: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诉讼请求:1、责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消除影响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回收并销毁已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4、共同赔偿经济损失____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系原告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曾担任原告技术部主管职务,掌管原告的全部技术资料。由于该资料属原告的商业秘密,故原被告于第一被告上岗时签订了商业保密协议,由原告按月向第一被告支付了保密费,被告承担保密义务。____年__月__日
    2023-06-07
    133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怎么理解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尚未统一的结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论是哪一种学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却已经是不容置疑。是权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护之必要。权利只有当它被侵犯时,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才具有生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倍增,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高涨。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种手段来对此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分散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是利用民法典进行保护的,有些是利用侵权法进行保护的。从基本原理来说,侵权法理论和民法典理论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但是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国内学者在论述我国
    2023-06-24
    122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法律分析
    案情?山东省威海市无纺布厂于1995年组织技术人员(1996年7月更名威海市瀚玉化纺有限公司)研制成功了生产地板漆技术。厂方对该技术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王爱玉原系威海市无纺布厂的技术副厂长参与了该项技术的研制,掌握该技术配方和工艺,并负责生产所需原材料的订购工作。1997年,王爱玉擅自离开瀚玉公司,开办了私营企业威海市冠盛化工涂料厂,从瀚玉公司原来的进货单位购进大批原材料,同年8、9月即生产出与瀚玉公司相同的地板漆销往大连、烟台等地。威海市工商局环翠分局在调查侵权投诉过程中,要求冠盛涂料厂提供其生产地板漆的配方及工艺。冠盛涂料厂提供了两份材料,内容仅是一些原材料名称、价格,且拒不提供工艺记录;后又称配方及工艺是美国沙多玛公司驻北京的代表华春帆提供,经查实华春帆予以否认。故工商环翠分局认定冠盛涂料厂不能提供其生产地板漆的配方及工艺的合法来源,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
    2023-06-07
    293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例分析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六)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刑法》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2023-07-22
    364人看过
  • 商业机密侵权罪数额分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加的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前提的,它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行为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因此,必须注意区分犯罪与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又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
    2023-07-04
    395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 更多>

    #劳动纠纷
    相关咨询
    • 商业秘密是劳动纠纷还是民事纠纷呢?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4
      商业秘密属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它具有知识产品的某些特征,但与那些依知识产权法可获得保护的著作、发明创造、商标不同,它不属知识产权法保护之列。为维护商业秘密所有者的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
    •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有什么方法?
      重庆在线咨询 2023-11-27
      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一般是通过以下途径来处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请求第三人介入调解;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工商部门投诉解决;如果涉嫌犯罪,应报警处理。
    • 员工带走商业秘密是否属劳动纠纷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16
      员工带走商业秘密不属于劳动纠纷。
    • 劳动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处理原则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5
      一、应把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劳动法》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并不是《劳动法》中的必备条款,而属于约定条款。只要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原则。尽管当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并无专项立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0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 劳动仲裁中怎么处理商业秘密纠纷?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7
      当事人一般可在《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制度中作一选择。因此,有关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在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作一选择是很自然的事情。然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不同,而且劳动争议也不属于可以适用《仲裁法》的争议类型。在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这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