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徐彪犯挪用公款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53:50 199 人看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蚌刑终字第75号

原公诉机关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彪,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于五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任中国农业银行五河县支行双忠庙营业所副主任(主持工作),住五河县育英学校西侧。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4年6月10日被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传银、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彪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00五年三月十日作出(2005)五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彪及其辩护人朱传银、刘永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2年12月29日,被告人徐彪利用其副主任兼会计的职务之便,乘撤所之机,在未制作传票的情况下,擅自将联行科目中多出的193732.27元串户款转入乡镇企业呆帐贷款科目,后销了王庆伟个人经营的五河县双丰面粉有限公司的三笔贷款。2003年上半年,被告人徐彪以为王庆伟销贷为由,向王庆伟催要贷款,因王庆伟暂无钱未果。案发后,被告人徐彪所挪用的公款被全部追回。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徐彪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徐彪不服,上诉提出:

1、其行为是为了调整科目和完成考核任务。五河县双丰面粉有限公司在案发前并不知晓上诉人的调帐行为。该公司并未因此获利。五河县农行是上诉人调帐行为的唯一受益者。因此,上诉人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

2、双丰面粉有限公司并非个人公司。原判认定该公司是私人公司显然认定事实错误。

3、要求宣告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1、徐彪调帐目的是为了完成考核任务,上诉人徐彪不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从中谋取个人利益。2、徐彪将联行科目上的款划入呆帐科目,是内部调帐行为,徐彪没有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3、即便该案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农行没有受到任何损失,社会危害性很小,情节轻微,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4、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又重新起诉,一审法院不应受理。

5、请求宣告徐彪无罪。在二审庭审中,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提出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法庭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12日、19日、6月1日五河县双丰面粉厂(2002年9月12日成立的五河县双丰面粉有限公司的前身,系个人民营公司)从双忠庙营业所贷款计20万元,贷款期限分别为10个月、11个月和1个月。加上其他贷款和利息,至2002年3月31日该厂借款余额305000元。1999年或2000年该款转至呆帐帐户。2002年9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五河县支行营业部在分别调往双忠庙营业所和小圩营业所各22万元款项时,误将双忠庙营业所的帐记入小圩营业所的帐户内,以致于双忠庙营业所存放系统内往来帐户多出22万元串户款,加上其他类似串户款,共计多出249785.54元。2002年12月10日,接上级行通知,五河县支行开始将原有的七个营业网点撤并(含双忠庙营业所和小圩营业所)。双忠庙所于当月15日撤销。上诉人徐彪于2002年12月29日,利用其担任双忠庙营业所副主任(主持工作)兼会计的职务之便,乘撤所之机,在未制作凭证且没有告知王庆伟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串户款中的193732.27元转入乡镇企业呆帐贷款科目,销了王庆伟个人经营的五河县双丰面粉有限公司贷款。2002年12月30日、2003年3月31日和9月25日徐彪从该公司催要贷款利息计16826.71元,入帐13894.82元(其余款项徐彪交待用于维持车费)。2003年5、6月份,上诉人徐彪在电话中告诉王庆伟:因为联行资金出现差错,多出来一部分钱,我用来为你销过去的几笔贷款本息。并向王庆伟催要贷款。案发后,徐彪于2004年4月19日从该公司追回23万元并交五河县农行。2004年4月21日22万元转入原小圩营业所帐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16: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
    (一)被告作为某单位的局长,他完全有能力有机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手中的权利挪用某单位的库存现金,但其并没有采取这样的行为,说明其并不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二)在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仅仅是具有将胡明的借款归自己使用的故意,而不具有挪用公款的直接故意。体现为:1、被告因急需用钱,曾向胡明提出个人借钱的事实,有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及胡明的证词可以证明。2、在胡明提出信不过个人不借给他之后,被告人曾向单位的财务科科长李某讨教如何才能借到胡明的钱,经两人商量好后,才以假借单位的名义向胡明借钱并获得胡明的同意而借到了该笔款项。因此,从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的目的很明显,其仅仅为了能达到借胡明的钱来归自己使用,其并不具有挪用单位公款的主观故意。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而是属于一种民事借贷行为,最多是一种具有欺诈性质的民事借贷。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挪用公款罪依法不能
    2023-03-13
    389人看过
  • 挪用公款案件判决:被告人判刑长度公布
    挪用公款3000万数额巨大的,对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挪用公款算犯法吗?挪用公款怎么维权不是,挪用公款罪是属于行为犯法,挪用公款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后,就构成挪用公款的犯罪既遂。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3-07-02
    330人看过
  • 被告人徐某等二人的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聋哑人,1985年3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弥渡县,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亚斯,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王某某,女,聋哑人,1987年1月22日出生于云安徽省泾县,汉族,文盲。因本案于200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越,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黄亚斯,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越,翻译人员曹俊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
    2023-06-11
    373人看过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一)、被告人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不适格。首先,根据《XX供电公司乡镇供电所营业工岗位标准》明确记载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电力工程技术类初级技术职称。本案的被告人仅为初中文化且无任何职称。xx供电公司及xx供电所均无权破格录用不具备相关资格的被告人为供电所营业员。故被告人仅为清水供电所营业组成员,而非该所正式的营业员。其次,《xx供电所人员分工表》明确列明营业组成员被告人为农电工,区别于正式工,主要的工作职责是配合营销员的工作。其虽为供电所营业组的成员,但本身并不具有正式的全民所有制在编员工身份,并不能当然的将营业组成员与正式的在编员工二者混淆概念而等同视之。最后,xx供电所作为xx供电公司的下属单位,并没有资格聘用正式的电力员工,被告人的工作身份仅仅为xx供电公司招聘的临时性农电工人。况且xx供电公司作为正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被告人在xx供电所工作开始,既未签订正
    2023-08-12
    352人看过
  •  挪用公款案件立案审查
    该段内容讲述了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根据规定,若涉嫌以下情形之一,则应予立案: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 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根据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若涉嫌以下情形之一,则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
    2023-08-26
    258人看过
  • 被告人徐红来盗窃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红来,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巴东县大支坪镇水谷坝村1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红来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徐红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9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徐红来到巴东县大支坪镇水谷坝村3组冯大云家治疗皮肤病时,见其家中无人,即用螺丝刀将冯大云家的电脑主机下掉盗走并搬至坡中隐藏,后经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14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红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
    2023-06-11
    416人看过
  • 原审被告人翟学礼故意伤害一案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范中田,男,68岁,系被害人范××之父。原审被告人翟学礼,乳名双喜,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1990年8月30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在逃。2001年10月1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原审被告人翟学礼故意伤害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2日作出(2002)封刑初字第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翟学礼无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中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3年5月22日作出(2003)新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02)封刑初字第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院长发现本案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9)新中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本案进入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
    2023-06-11
    401人看过
  • 20万公款被私人企业挪用,涉嫌犯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我是法人股东挪用公款是什么罪涉嫌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023-07-05
    426人看过
  • 被告人金鸽犯伪证罪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鸽,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鸽犯伪证罪,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鸽于2007年6月,在收到平舆县公安局原禁毒大队大长刘*武通过他人退还该局于2005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位建立现金20176元时,其按照他人授意在出具的收条上,把接收时间写成2005年12月17日。并在没有收到手机的情况下,写收到二部手机。在汝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刘*武涉嫌贪污一案时,被告人金-鸽故意隐瞒事实,作虚假证明,妨碍了正常司法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位某某、张某某、黄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既被告人金-鸽出具的收款条、
    2023-05-03
    472人看过
  • 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犯罪的特点
    1.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一、挪用公款罪指的是什么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
    2023-02-26
    191人看过
  • 原审被告人刘立科、陈振强、陈耀辉、梁君毅犯绑架罪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9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立科,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顺德市,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在广东省顺德市容桂区红旗居委会华翠路三街四巷2号。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2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振强(自报),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台山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广东省台山市都斛镇东坑村。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2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耀辉(自报),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台山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广东省台山市都斛镇东坑村。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2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
    2023-06-11
    172人看过
  • 挪用公款500万犯什么罪,挪用公款多少构成犯罪
    一、挪用公款500万犯什么罪构成挪用资金罪。私营企业员工挪用公款2万以上触犯刑法。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达500万,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二、挪用公款多少构成犯罪(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
    2023-06-25
    242人看过
  • 被告徐洪彬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洪彬,男,194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洪彬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洪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徐洪彬与被害人郑某某在张陶乡街道因卖菜争摊位发生纠纷,郑某某用脚踢被告人徐洪彬的菜篮子,被告人徐洪彬用手将郑坤芳推倒在地,致郑某某左股骨颈骨折。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郑坤芳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将郑某某送往医院,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徐洪彬除在郑某某住院期间已支付医疗费2300元外,另赔偿郑某某医疗等费用10000元,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
    2023-06-11
    284人看过
  • 一审被告的证据二审原告可以用吗
    可以。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一审被告缺席会二审吗一审被告缺席会不会二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一审缺席判决的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院受理上诉后会进行
    2023-08-12
    39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个人挪用公款犯挪用公款罪怎么处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28
      个人挪用公款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 2018徐汇区挪用公款罪定罪标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2-05
      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
    • 挪用公款犯什么罪,报案挪用公款需要怎么证明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0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款项构成挪用资金罪。前者可以直接去检察院举报。
    • 公款犯罪公司挪用公款多少会被罚款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2-11
      没有数额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挪用公款、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营利活动、挪用公款、三个月以上的,以挪用公款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
    • 挪用公款犯罪案发前怎么处理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2-31
      具体法院如何判刑,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数额大、三个月以上的,或者数额大、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规定,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属于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