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追回权时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4:10:32 295 人看过

破产追回权是为满足债权人清偿要求而设立的权利,通过否认和追回破产前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来增加债务人财产,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有追回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义务,债权人会议行使多项职权。破产追回权包括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提供未担保债务担保、提前清偿债务和放弃债权等行为。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行使破产追回权。

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管理人通过行使追回权,使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一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同时,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因此,破产追回权包括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和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如果您需要追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行使破产追回权。

通过行使破产追回权,债权人可以满足其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有责任追回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债权人会议也有权行使一系列职权,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破产追回权涵盖了多种行为,如财产的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提供未到期债务的财产担保等。如果您需要追债,法律途径是行使破产追回权的有效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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