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特别区域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42:32 273 人看过

特别地区管辖权。指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属于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由职工双方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劳动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发[1993]244号)规定,“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为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劳动部劳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员工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比较,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t被签署或执行,也可以由劳动合同相关仲裁条款中劳动关系当事人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首钢集团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审会[1999]16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规定,“外省企业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7: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的区别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同时,在仲裁阶段和诉讼阶段的管辖又存在一定的区别。现简单比较如下,供大家参考:一、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根据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据此,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如果职工和企业都在同一个辖区,那就由所在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企业和职工分别属于不同的辖区,则以职工的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即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为管辖地。但是上述规定,往往出现不方便职工的情形发生。比如北京某公司在上海设立了一办事处,以北京公司的名义在上海招聘了职工,工资由北京公司发放。如果发生争议,按照上述规定,就得由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上海的职工提起申诉是极其不方便的。所以,劳动部
    2023-06-07
    66人看过
  • 关于地域管辖中的指定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指定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规定《民诉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诉法》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刑事诉讼法规定第27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移送管辖)。《高法解释》第17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
    2023-06-13
    104人看过
  • 关于离婚法院的管辖权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I民事案件的裁定主管法院的一般原则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若干被告人的住所、惯常居住地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公民的居住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惯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居住地起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疗的除外n被告有惯常居住地的,惯常居住地法院优先于住所法院II起诉离婚法对法院的管辖权有特别规定吗?2,魏楠和冯女的夫妻,魏楠是非军人,魏楠在a的户籍,冯女是现役军人,冯女是文职军人,在B工作,如果魏楠想提出离婚,那么管辖法院是B的法院,a法院没有管辖权。p>3。魏楠和冯女是夫妻。魏楠和冯女都是现役军人。魏楠在a地工作,冯女在B地工作。如果魏楠想申请离婚,B地法院有管辖权,但a地法院对夫妻离婚没有管辖权,如果其中
    2023-05-07
    245人看过
  • 关于民事诉讼备案区域管辖权的标准规定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区域管辖权有很多规定,包括一般管辖权规定、特殊管辖权规定、合同管辖权规定、专属管辖权规定、,et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多个被告人的住所、惯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其惯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4)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
    2023-05-07
    382人看过
  • 关于劳动仲裁级别管辖权
    1.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2.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3.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一、级别管辖概念亦称纵向管辖,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组织系统内,纵向上确定哪一家仲裁委员会受理什么样的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国家的法律、法规目前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一般是由省级仲裁委员会管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023-03-09
    226人看过
  • 关于域名争议有哪些法律法规
    1、关于域名争议有哪些法律法规p>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域名发生纠纷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由侵权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难以确定侵权地点和被告住所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和其他设备的地点可视为侵权地点外国域名争议包括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的域名争议,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在外国注册的。外国域名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管辖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部分的规定确定
    2023-05-07
    400人看过
  • 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属于管辖权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该地区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可见,劳动仲裁适用于法定管辖,但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适用约定管辖优先,劳动仲裁管辖约定不违法,可以适用约定仲裁管辖。劳务派遣属于临时工吗劳务派遣工不是临时工。劳务派遣用工是我国的企业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2023-08-07
    242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则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规则相同
    一、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第一,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根据。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所确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特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地址相对固定,且劳动争议条件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当。劳动仲裁律师提示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管辖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却无权管辖劳动争议案件,这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极为不利。第二,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设置不统一,与法院的设置也不同,有许多市辖区尚未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甚至在某些直辖市只有
    2023-06-06
    208人看过
  • 离婚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管辖区域怎么划分
    一、离婚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管辖区域怎么划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
    2023-04-15
    126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
    (劳部发〔1995〕209号)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3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函复如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你局请示中所述职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资关系在上海市,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在北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法规标题】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发文字号】劳部发[1995]
    2023-06-05
    203人看过
  • 关于离婚诉讼管辖权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I民事案件的裁定主管法院的一般原则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若干被告人的住所、惯常居住地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公民的居住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惯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居住地起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疗的除外n被告有惯常居所的,惯常居所法院优先于住所法院二离婚诉讼管辖权有哪些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被告惯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常住户口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张楠的常住户口在湖南省的a,李娜的常住户口在四川省的B。两
    2023-05-07
    153人看过
  • 关于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中已经得已确认,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1)它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享有并行使自己的诉权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它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正确行使,有效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可见,保障当事人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我国整个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进步有很大的意义。但是我们发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完全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就是其中的空白。学理上对有关指定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一问题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只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在一部法律中,前后条文之间的相互约束关系有一种不均等性。这种不均等性主要体现为前面条文对后面条文不具有约束性,而
    2023-04-21
    466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关于协议管辖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当事人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但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及与争议实际有关的其他地点,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协议管辖权的规定,也称为协商一致管辖权或约定管辖权,指双方同意在争议之前或之后解决争议的主管法院。本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协议管辖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协议当事人管辖的案件仅限于合同案件,(二)当事人协议选定的管辖法院的范围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的,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的一
    2023-05-07
    457人看过
  • 关于执行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执行管辖是强制执行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在诉讼程序中处理案件权限的分工,执行程序也属于广义的诉讼程序,因而在执行程序中也存在执行管辖。执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权利人行使申请权,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其次,它有利于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均衡和协调;再次,它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最后,它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管辖权争议可分为积极争议和消极争议两种情况:积极争议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争着受理这一案件;消极争议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无管辖权,均不愿受理这一案件。实践中执行法院发生管辖争议的比较少,但也不排除存在这种情况,也确实发生过争管辖这样的事情。如有的法院是仲
    2023-06-06
    302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谁负责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23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是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3-02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 一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
    • 劳动法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5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包括: 从争议主体上看包括: (1)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非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本组织的全体人员。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
    •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有法律依据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0
      首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
    • 关于管辖劳动仲裁的法律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的定义应理解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