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度与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14:53 416 人看过

法规规章备案制度,是指依法承担报备义务的单位,在法规规章颁布后的一定时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法规规章及有关材料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报送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依法对其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等进行审查与处理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该制度自从1987年建立以来,在预防和制止法规规章违法失当、相互冲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许多学者提出修改行政诉讼法,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重新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体系。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抽象行政行为法律监督机制,备案审查制度将处于怎样的地位?笔者拟就备案审查与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的关系作一初步梳理。

■备案审查与人大监督

根据宪法、立法法和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可见,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抽象性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其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直接监督主要是通过备案审查来进行的,它可以通过备案审查行使撤销权。另外,人大也可通过执法检查、罢免等制度间接对政府的抽象性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立法法,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如果建议人同时向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两个备案机关提起对某地方性规章的审查建议,该如何衔接,需要法律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建议人同时向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出对该地方政府规章审查建议的,应当由先收到建议的机关受理。同时收到的,根据我国国家机关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先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受理并告知国务院。地督人大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后,建议人再次就同一规章向国务院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务院如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根据监督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并作出自己的处理决定。

■备案审查与行政复议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主要是通过备案审查途径进行)。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关于法规规章。上述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复议机关或机构自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如发现违法或不当的法规规章,有权处理则自行依据备案审查途径处理;如无权审查,则应当依法转送到有权备案审查的机关或机构进行审查。

■备案审查与检察监督制度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五条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中的第(四)项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在我国,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主要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这是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方式。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审查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也不存在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因此,检察机关等作为原告就规章违法问题起诉至人民法院有待立法明确规定。

■备案审查与司法审查

(1)行政诉讼中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限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引起行政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不是必须适用,而是参照适用。人民法院认为规章合法就参照,不合法的就不依照。但是在判决中,人民法院并不指明该规章违法未予适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如果没有上位法,存在两个规章不一致的情况,则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对这两个规章进行解释或通过备案审查途径裁决。

(3)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立法可能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可以依据立法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行政法规的要求,也可以由其他任何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行政法规的建议;可以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由任何一个法院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规章的建议,或者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本级人民政府规章的建议。

总之,目前在我国,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立法可能违法或不当时,可以通过备案审查的途径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审查建议。但是依据现有法律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司法审查。近些年来,许多学者纷纷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的司法化;或者要求直接建立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或者以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形式,建立由检察院、公民等作为原告提起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机制,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1日 02: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抽象行政行为相关文章
  • 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现状的分析
    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有权力机关审查、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司法审查三种。权力机关审查监督操作性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但这种监督制度至少存在以下缺陷:其一,我国的行政规范文件数量大、种类多,涉及到的领域广泛,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力量有限,很难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发现问题予以解决3.其二,监督的法律程序过于简单。诸如由谁请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向人大常委会哪个机构提出审查申请?受理申请的人大常委会要在多长期限内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不予处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诸如此类,现行法律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局限性大。包括备案审查和复议审查。备案审查主要体现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制定发布的
    2023-06-06
    245人看过
  • 实施行政许可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层级监督,及时发现、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本级内设实施行政许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作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四条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本级、本系统行政许可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制度和计划;(二)对下级机关代当地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草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以本级机关名义制发的或者会签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三)负责清理本级机
    2023-06-06
    466人看过
  • 行政复议法评介: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新突破
    内容提要《行政复议法》是在《行政复议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既对近十年来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完善,也在行政监督与救济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突破。与复议条例相比较,行政复议法在四个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和新突破:行政复议原则更加全面、准确;行政复议范围明显扩大;行政复议程序更加便民、公正、合理;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这些进展和突破对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诉讼制度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关键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督救济制度新突破1999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是在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既对近十年来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完善,也在行政监督与救济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突破。为了全面了解这部法律的新意和特色,本文拟就行政复议法与复议条例相比较取得的新进展和新突破作一探讨。一、行政复
    2023-04-24
    383人看过
  • 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种抗辩权是我国《民法典》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有人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人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这一条所设定的抗辩权是为后履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比较而言,将之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更为合理。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
    2023-04-21
    431人看过
  • 行政法律制度的监督有哪些部分
    1、行政法律监督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行政法律监督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1。行政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特别行政监督和国家机关以外的公民和组织。2。行政法律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律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被授权组织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是否守法。第二,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可诉行政行为必须由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行为从一开始就体现了这一特征。检查人员行使检查权,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与职责的关系。他们的行为出于何种行政目的,必须说明其意图,并告知对方。可诉行政行为必须与行政权力的行使相联系。检查人员只有在合理判断有必要履行职责时,才能行使监督检查权。如果检查人员出于个人目的、报复和其他经济目的而实施与其职责无关的行为,则只能由个人承担责任。三。行政行为必须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实际
    2023-05-31
    415人看过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吗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2024-05-11
    397人看过
  • 户籍制度与行政区划的关系是什么?
    就是指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薄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即俗称的籍贯;但由于就业,搬迁,升学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时会形成居住地址,如未发生户口迁移等,户籍所在地将不变。江苏省行政区划调整方案1、撤销地级镇江市。以原县级句容市所辖区域设置南京市句容区;以原镇江市区所辖区域设置县级镇江市,并由南京市代管;原县级丹阳市划归常州市代管,原县级扬中市划归泰州市代管。2、将原常州市代管的县级溧阳市划归南京市代管;将原无锡市代管的县级宜兴市划归常州市代管;将原苏州市代管的县级张家港市和常熟市划归无锡市代管;将原扬州市代管的仪征市划归南京市代管;将原淮安市金湖县划归扬州市;将原宿迁市泗洪县和泗阳县划归淮安市。3、将原盐城市代管的县级东台市、大丰县,以及原南通市海安县合并,成立新的地级东台市,行政中心设立于原县级东台市。4、将原
    2023-07-13
    134人看过
  •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途径有哪些,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途径有哪些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的途径为:1.权力机关的审查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查。主要包括备案审查和复议审查。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通过备案审查可以发现规章中存在的不当或违法问题,从而加以纠正。有些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求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将其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3.司法机关的审查。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依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可对部份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申请附带性审查。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单独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复
    2023-06-06
    125人看过
  • 我国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的制度
    一、各行政执法岗位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二、各行政执法岗位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三、被许可人具有报送材料和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行政机关为监督检查被许可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认为有必要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时,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现有材料不足以查明事实,需要被许可人提供有关材料的,被许可人就应当如实提供,不得隐瞒、推脱,更不能制造虚假材料。四、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现场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在检查时有权查阅被许可人的有关用地审批资料,审批前置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五、对违反规定的许可行为,实行社会举报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个人和组织发
    2023-06-06
    157人看过
  • 行政强制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吗
    行政处罚不属于抽象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强制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吗1、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做出的行政行为,并不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
    2023-08-16
    430人看过
  • 仲裁监督制度
    仲裁委员会
    1.上级仲裁委员会发现下级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的,可建议原仲裁机关重新处理。重新处理期间,应决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新裁决宣布后,原裁决即为撤销。2.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裁决有错误时,可向该仲裁委员会或上级仲裁委员会提出意见。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仲裁裁决。参阅文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4年5月3日鲁政发(1994)41号)
    2023-06-09
    181人看过
  • 政府接受监督的制度安排
    有助于减少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突出问题,措施如下:1、政府受其他公权力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包括受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制约和监督,也包括受上级政府的制约和监督。2、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3、社会监督,包括舆论监督、社会普通民众的监督。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条例是什么如果让普通的民众觉得国家行政机关就是高高在上的,那等同于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民众根本就是在生活当中完全脱离开来了,因此通过信息公开的这一平台,本身也能够拉近民众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距离,其实政府公信力也是要通过信息公开在民众心目当中不断的建立起来的.我们在关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的时候,首先就应该了解一下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条例是什么?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条例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2023-07-10
    394人看过
  • 行政监督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分析其在行政立法行为中的重要性。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检查和行政监督一样吗一样的。行政监督也是行政检查。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检查、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1、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察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4、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5、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
    2023-07-13
    356人看过
  •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异同
    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异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听证有两种,其一为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其二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均为此类。因此,税务部门的听证类型也有两种,一为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二为税务机关依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而举行的听证。前者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者主要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从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两种听证有几方面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
    2021-10-26
    56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 更多>

    #抽象行政行为
    相关咨询
    • 如何落实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制度
      江西在线咨询 2021-09-30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法定要求,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复核,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督促
    •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机关和行政机关?
      陕西在线咨询 2021-07-06
      根据立法法第71条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大类。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是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的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署等重要行政管理部门。直属机构的数量和职能田各届政府的机构设立和法律的规定
    • 制度监督难点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2
      制度是纸面上的东西,只有落实予以执行,才能体现其效果,发挥其作用。而监督就是来管理制度能够得到落实,执行能够到位的。如果没有监督,那么制度不被执行也就没有人管理了。所以是重点。难点是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也就是说问题发生了之后才能被发现,同时监督的手段欠缺、资金不到位、法律不完善等都制约了监督的效果,所以是难点。
    • 行政行为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16
      行政行为的回避制度是存在着与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申请回避,根据我们国家《行政诉讼法》第55条,当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身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影响公正审理的是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 现行立法是怎样规定有关监督制度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1、34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