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法律职业资格初审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5 09:25:35 376 人看过

一、榆林法律职业资格初审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参加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

二、榆林法律职业资格初审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主席令第38号,2001年6月30日修改)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01年6月30日修正)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30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5.《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第十八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6.《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第五条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第七条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7.《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八条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可以根据司法部制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香港、澳门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司法部委托的承办资格申请受理事务的内地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接收后转递指定考场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上报。在内地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考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规定程序审查上报。

8.《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八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可以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在大陆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照规定程序审查上报。在香港、澳门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司法部委托的承办资格申请受理事务的大陆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司法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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