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一)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3、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二)赔偿损失:
1、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2、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二、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抗辩怎么进行
由于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方式的特殊性,我国法定的抗辩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不适用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新闻侵害名誉权规定特别明确的抗辩事由,不过,从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条款中,可以推理出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的抗辩事由,如侵权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侵害后果的轻微可以作为被告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
三、怎么从新闻报道的内容看有无侵犯名誉权
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事实,若新闻报道有违客观事实,则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其中,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擅自所作的认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客观事实,是指哪些已经发生或者确定将来发生的事实;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即一事实是另一事实的必然原因或者确定结果。一般而言,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判断标准方能作出认定。当然,任何人均可能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内心确认,但内心确认没有外化以及公开表示前,不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的事实。
-
新闻报道是否侵犯他人名誉
189人看过
-
对新闻后续报道缺失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认定
455人看过
-
新闻报道枝节问题失实是否侵犯名誉权?
204人看过
-
怎么从新闻报道的内容看有无侵犯名誉权
288人看过
-
新闻报道影响他人名誉的需要担责吗
86人看过
-
批评性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157人看过
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
如何避免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6在新闻报道当中最好进行化名处理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虽然新闻报道尽量不会做到失实但也要考虑到他人的名誉权,所以一般不会有真实姓名的存在,否则当事人也是有权利主张赔偿的。
-
不实报道侵害了名誉权,新闻报道构成侵害名誉权怎么办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6在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候,侵害名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那么当公民的名誉权被侵害后,可以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并且澄清事实,说明自己侵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还被侵害人一个清白,另外,还需要向被侵害人道歉,如果给被侵害人造成了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被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侵害人拒绝赔偿,拒绝赔礼道歉的,被侵害人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如果侵害人还给被侵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触犯到了
-
民法典规定新闻报道标题侵害名誉权后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湖北在线咨询 2024-08-30新闻报道标题侵害名誉权后应该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事实,若新闻报道有违客观事实,则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其中,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擅自所作的认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当新闻工作者将其对客观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主观认定意见在新闻中公开报道时,系个人内心确认的外化及公开表示。据此可以认定,在没有法定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认
-
报到的新闻侵犯我的名誉,新闻传播者侵犯公民名誉权应该怎样做?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29名誉权受损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
-
新闻报道中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应如何认定?贵州在线咨询 2023-03-27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维护司法尊严。”但在新闻活动中,尤其是在各类案件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往往为了抢时间发稿,或为了谋轰动效应等而置法律尊严于不顾,从而引发新闻纠纷。广西《南国早报》的李成连先生把案件报道中有可能侵害名誉权的情形归结为“不当公布未成年人资料”、“擅自公布受害人资料”、“内容真实缺乏足够证据”、“法律用语不规范”、“‘媒介审判’定性不准”等五类。[26]这主要是因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