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仲裁协议在关联公司中的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5:25:48 138 人看过

在传统的仲裁理论与实践中,仲裁条款一般不对未签署人生效,仲裁庭也只能针对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但如果将该原则僵化地适用在关联公司中,将可能产生问题。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关联公司中的某一个成员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合同的履行却涉及到其他成员的情况,这就可能导致关联公司成员滥用其相互联系,侵犯第三人的合同权利。如果关联公司的一个成员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该第三人是否可以要求与那些并非合同签署人的成员进行仲裁呢?如果坚持仲裁条款不对未签署人生效”的理念,禁止第三人与该关联公司中的其他相关成员进行仲裁,是无法完全和公正地解决争议的;但如果允许所有相关公司都仲裁,就必须将仲裁条款的效力在关联公司中进行适当地拓展,使得所有相关成员都受其约束。

公司集体理论”的产生及含义

在公司法律责任的领域里,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同,法院和仲裁庭可以通过适用该理论将仲裁条款在母子公司之间进行拓展,从而要求那些没有签署合同但法律人格被滥用的公司承担责任。然而,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适用是通过否定公司的法律人格来实现的,而追究关联公司成员责任并非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否定其法律人格。为了弥补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上述局限,国际仲裁实践中逐渐发展了公司集体理论”。依据这项理论,法院和仲裁庭可以在不否定公司法律人格的情况下,追究关联公司相关成员的责任,要求其仲裁。

公司集体理论”是由国际商会仲裁院在Dow公司案”中首次明确提出,并逐步得到各国法院与仲裁机构的认同。在该案中,Dow公司有四个子公司,仅有Dow公司及其子公司之一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其他部分子公司或参与了合同的谈判与缔结,或参与了合同的履行。争议产生后,第三人在法院起诉Dow公司及四个子公司,而Dow公司及其子公司则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要求仲裁。那么,Dow公司及其四个公司是否都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呢?这个问题涉及到仲裁条款的对于那些并没有签署合同,但参与了合同谈判、缔结以及履行的当事人的效力问题。对此,仲裁庭认为尽管有些子公司并非仲裁条款签署人,但它实质性参与了合同的谈判、缔结及履行,且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这使得其事实上成为合同(包括仲裁条款)的当事人。

仲裁庭并未采用刺破公司面纱理论”来拓展仲裁条款的效力,而是明确提出了公司集体”的概念。仲裁庭认为,公司集体理论”是指公司集团中的某一个成员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而其他成员虽然未签署合同,但实质性参与了合同的谈判、缔结、履行与终止,那么这些公司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经济实体”,该实体”的成员之一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对于那些未签署合同的成员也同样具有约束力。

Dow公司案”表明,在关联公司中,如果多个公司之间在实际上构成了事实上的经济联合体”,那么法院和仲裁庭可以适用公司集体理论”将仲裁条款在这些公司之间进行拓展。判定这些公司之间构成事实上的经济联合体”,实际上要求多个公司之间必须存在着密切联系”或内在不可分性”。上述Dow公司案”也已经表明,判定数个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公司集体”的最终标准,就是它们对于同一笔交易的实质性参与”。换言之,只有在一个公司全面地参与了其他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谈判、缔结、履行与终止的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构成了对该笔交易的实质性参与”。实质性参与”之所以可以被认为是拓展仲裁条款的理由,是因为其后果通常是导致第三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多个公司的身份产生了混同。易言之,在一笔交易中,如果多个公司的行为总是交织在一起,第三人就有合理理由认为这些公司构成了不可分割的一体。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15: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际商会仲裁相关文章
  • 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人**曙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钓鱼台119号。法定代表人梅*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亚公司(ChemtraCorporation,下称**亚公司),住所地在199BensonRoad,Middlebry,CT06749,USA.法定代表人BarryJ.Shainman,**亚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何-俊,**镇江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2007年4月,申请人**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与**顿国际公司(英文名:CROMPTONINTERNATIONALCORPORATION,以下简称**顿公司)于2002年6月10日签订的合作企业合同第17条仲裁协议无效。本院受理后,查明**顿公司被**亚美国公司兼并,而**亚美国公司又于2006年12月31日被**亚公司兼并。鉴于**顿公司的
    2023-06-12
    349人看过
  • 没有明确确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案件情况原告国内甲公司与被告外国乙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资合同》,甲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0%,乙公司占注册资本的60%。合资合同的争端的处理部分约定:1、由于实施而引起或跟合同包括附录有联系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万一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该争议应提交仲裁。仲裁应按照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进行。如一方提出仲裁,仲裁地由另一方选择,仲裁使用语言为英语;3、仲裁的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均同意遵守;4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正在进行仲裁的条款除外;4、即使合同无效或由于一些原因而中止,这约定应保持有效并需执行。甲、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国际商会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审理结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资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仲裁应按照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进行,但并未明确约定由国际商会进行仲裁
    2023-06-05
    117人看过
  • 船舶碰撞仲裁协议效力怎么确定
    一、船舶碰撞仲裁协议效力怎么确定仲裁条款的效力,由法院裁定。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你所在公司要求仲裁委员会对你们与商贸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作出裁定,而商贸公司要求法院对此作出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法院裁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二、船舶碰撞的责任与赔偿1.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2.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
    2023-06-06
    199人看过
  • 仲裁协议、仲裁权与仲裁裁决的效力
    1995年12月17日,**高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大)作为甲方,**东港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道)作为乙方,广东五井农工商综合服务部作为丙方三方签定了《**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经丙方认可,甲方同意将其在酒店持有的34.5%的股份有偿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甲方的出资转让。同时约定甲方以高速货运的名义保留总统大酒店中的部分场所为甲方的租赁经营场所。此转股协议的甲方签字者为杨-光大,乙方为刘*道。同日,杨-光大、刘*道根据转股协议中有关租赁经营场所的条款,又具体签署了《租赁总统大酒店**海鲜楼合同》,对租赁场所进行了明确约定,并约定租赁合同争议提交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总会)仲裁。同日还有一份《总统大酒店、**海鲜楼经营管理协议》,甲方由刘*道代表**总统大酒店签署,乙方由杨-光大代表**海鲜楼签署。1996年10月1
    2023-06-11
    372人看过
  • 仲裁协议未能明确仲裁条款不具效力
    2002年8月,台湾商人瞿某向泉州某轻工公司定购了一批牛绒女便鞋。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凡有关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在中国境内仲裁。这也就是所谓的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订立了仲裁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明确选择仲裁管辖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2002年9月,轻工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先后交货2.5万双女便鞋,总价值8.7万美元。但是,台湾商人瞿某却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轻工公司支付货款。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轻工公司将瞿某告上了法院。在法院规定的答辩期内,瞿某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并裁定将本案移送仲裁机构管辖。经审查,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等有关
    2023-06-06
    386人看过
  • 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的研究
    内容提要: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前提是要有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存在。本文主要讨论当事人双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仲裁实务有所帮助。关键词: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确认之诉仲裁协议(arbitrationagreement)或称仲裁契约、仲裁合同,是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被认为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它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国际商事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同时,仲裁协议也是国内民事仲裁发生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由此可知,有效的仲裁协议不
    2023-06-06
    108人看过
  • 仲裁协议的“长臂”效力论合同转让后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下)
    [摘要]:仲裁凭借其自身优势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与发展。新的法律制度、法律理论、法律解释技术的出现也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仲裁制度的发展轨迹。作为仲裁基石的仲裁协议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不断地发展变化,其突出表现之一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不断延伸,仲裁协议的胳膊不断伸长。与过去相比,现在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已经扩大了;同现在相比,将来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应是进一步得到扩展。[英文摘要]:[关键字]:[论文正文]:三、非合意转让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债权让与产生纠纷的另一种情况是受让人提请仲裁而债务人要求诉讼。由于债权让与仅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让与的成立与生效,因而无法通过双方在合同转让时或发生纠纷时的意思表示来推断债务人与受让人达成了仲裁合意。受让人能否依据合同中的条款提起仲裁是决定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的基础,此时需要从仲裁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当事人
    2023-06-06
    273人看过
  • 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意义何在
    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仲裁时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时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因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因此仲裁时效就起到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3、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议,这样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防止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综上所述,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一种,按照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时效是一年,应该自职工知道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一刻算起。提起
    2023-02-28
    169人看过
  • 仲裁协议的“长臂”效力
    非合意转让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债权让与产生纠纷的另一种情况是受让人提请仲裁而债务人要求诉讼。由于债权让与仅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让与的成立与生效,因而无法通过双方在合同转让时或发生纠纷时的意思表示来推断债务人与受让人达成了仲裁合意。受让人能否依据合同中的条款提起仲裁是决定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的基础,此时需要从仲裁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仲裁协议独立原则,以及当事人合理利益的分析来探讨仲裁条款是否自动转让。并且,这种分析对债权让与的其他情形,乃至合同概括转让和债务承担也同样适用。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上文分析,在债权转让的某些情况下难以推定当事人的合意,这是否违背了仲裁的两大原则之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协议是否在有关当事人明确接受的情况下才能转让?受让人或非转让方的通知能否使仲裁条款继续约束债务人?债务承担之所以须经债权人同意,乃是因为债的关系通常
    2023-06-06
    353人看过
  • 仲裁协议及其在仲裁中的作用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经发生的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愿意将其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仲裁的法律文件。《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纠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仲裁协义具有自愿性。这种自愿性指的是,纠纷发生以后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能强迫。(2)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现。仲裁协议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涉及到当事人能否申请仲裁以及仲裁机构能否受理的重要问题。因此,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具体来讲,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双方就案件的仲裁问题形成独立的协议;另一种是就有关纠纷的仲裁问
    2023-06-06
    211人看过
  • 仲裁协议准据法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与仲裁协议效力密切相关的问题是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因为中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实体内容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仲裁协议将被视为无效。这种立法上的思维影响到中国各地法院对有效仲裁协议的理解和认识。正如上面所指出的,如果一项仲裁协议规定:凡发生争议,交付国际商会仲裁解决,其他国家法院肯定不会发生它是否有效的问题;然而按中国的《仲裁法》,中国法院曾经对它的效力持怀疑态度。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就在于《仲裁法》的影响。既然准据法对仲裁协议效力有重要意义,那么法院在处理有关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问题时,必然遇到的问题是: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与合同准据法能否分别适用?特别是涉外经济贸易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是否能够适用外国法或者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来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这些问题至少在中国司法系统中并未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国际上,合同准据法与仲裁协议准据法可以分别适用,已经
    2023-06-06
    142人看过
  •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临时仲裁是否有效?
    我国法律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仲裁法》只确认了机构仲裁制度。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十条第二款对临时仲裁的确认,我国作为公约国有义务对外国临时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据此,当事人约定在我国国内临时仲裁,并同时约定或依法推定适用中国仲裁法的,因违反我国法律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当事人约定在国外临时仲裁,应当首先审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或者临时仲裁机构所在国的法律是否承认临时仲裁,或者当事人选择一致的法律是否承认临时仲裁,如果上述国法律承认临时仲裁,则该仲裁协议有效。
    2023-04-30
    140人看过
  • 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过程中,由于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仲裁协议效力如何界定规定的较宽泛与不十分明了,人们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不同的界定标准。笔者就此略抒己见。关于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径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有争议的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径向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情形的出现,是因对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与第二十条规定之间的关系和适用产生歧义而发生的。有人认为,仲裁法第十八条属于第二十条规定的前置条款。一方当事人为了规避另一方当事人以第十八条中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规定,经过协商仍达不成协议可能使仲裁协议无效,产生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效果,便不经过协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笔者认为,仲裁法第十八条与第二十条是各自独立的条款。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问题,经过
    2023-06-06
    149人看过
  • 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1、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备三个条件: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约定不明的仲裁协议情况处理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通达成补充协议或者能确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到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该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视为有效;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若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的除外。3、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采用内部报告制度本辖区所属高院审查-审查意见报最高院,最高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
    2023-06-06
    321人看过
换一批
#国际商事仲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际商会仲裁是指国际商会在其仲裁机构或仲裁中心进行的仲裁活动。这种仲裁通常涉及跨国商业争议,并遵循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国际商会仲裁旨在提供一个公正、高效和透明的争议解决机制,以促进国际贸易和商业合作。... 更多>

    #国际商会仲裁
    相关咨询
    •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怎么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
    • 仲裁书上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生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15
      要确认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须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它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只能由具有合同确认权的机构进行确认。在我国,法定的确认机构只能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所以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这里所指的仲裁委员会是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这里所指的人民法院为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 确认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效力有效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12
      [2005]民立他字第5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鲁立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确认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未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实体纠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认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的,应
    • 如何确定公司法中关联方的定义?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4-12
      如何确定公司法中关联方的定义?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对“关联方”的定义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的限制,主要是:第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 论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无效与失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4
      论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产生于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仲裁程序合法性、仲裁裁决具有可执行性的根本保证。基于此,仲裁协议的效力便成为了仲裁理论与仲裁实践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仲裁协议不具备法定有效要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