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价款是分期支付,在船舶交接时,尚有部分船款未付清,卖家为保留船舶所有权,买家为不耽误船期,双方达成此条款。
2、船舶交接时,买方的各种船舶证书尚未办出,但为不耽误船期,买方要求卖方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原船舶的各种证书。
对于交船后买家继续原船各种证书对于卖家的风险,卖家通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家在继续使用原船舶证书期间如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海损、货损、海事赔偿等一切事宜均由买方负责”等类似特别条款以保障卖家的利益。但有了该特别条款卖家就可以放心了吗?
笔者曾参与处理“云鹤”轮遇恶劣天气沉没的海难事故索赔工作。“云鹤”轮船东将船舶光租给青岛某船务公司,因**船务公司没有水路运输营业资质无法办理光租登记,船东遂允许青岛公司接船后继续使用原船舶各种证书。在**船务公司接船后的第一个航次途中,“云鹤”轮遇恶劣天气而沉没。该事故造成船舶及其满载的钢板全损、船员6人遇难。货主及遇难船员家属分别向武汉某航运集团公司索赔近千万。诉讼中,尽管船东出示了船舶光租合同但因光租合同未尽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案件最终以船东赔付数百万元结案。
已发生的纠纷和案例值得我们总结经验。我们认为,卖家允许买家继续使用原船舶各种证书,除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责任归属外,卖家至少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才能有效降低其允许买家使用原船舶证书的风险。
一、要求买家提供其与船员签订的船员聘用合同正本,以避免船员主张原船舶登记船东是用人单位。
二、督促买家签发的运输单据或与货方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合同中应明示登记船东不是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以避免第三方以船舶买卖合同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由,而以发生的货损货差等事由向登记船东索赔。
三、对于船款未结清、卖方保留所有权的买方提前使用船舶,建议卖方通知船东互保协会取得其确认,以避免将来发生事故互保协会以使用权发生变化而卖方未尽通知义务为由而拒绝赔付。此外,如果能办理光船登记的,则尽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作者:**艳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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