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提前三个月离职是否是霸王条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5 23: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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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30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提前三个月,一般情况下认为该约定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属于无效。但对于一些涉密岗位用人单位来说三十日预告期往往来不及办理完毕资料移交、调整脱密、寻求继任等事项,因此一刀切的认为三十日预告解除权,容易对用人单位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为了平衡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部分地区以及部分情形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超过30天的预告期,主要包括几类:
1、有约定专业培训服务期,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培训;
2、对于一些重要技术岗位、涉密人员,提前预告期相当于脱密期;
3、某些行业中特殊人员如老师、医生等这种对于劳动者延续性工作时间要求较高的岗位人员,在事业单位中的这类人员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约定。
4、地方有特殊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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