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的原因。由此可见,医疗纠纷应具备以下特点:
1.主体为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生行政机关及鉴定机构理患者的纠纷,矛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严格地讲,也不是医患纠纷,若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为患者的名义提请处理。
2.客体为患者的人身仅主要是生命权或健康权。一般医疗纠纷都是以患方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受到了侵害为基础的。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经诊疗护理过程,病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感到理下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这种不良后果的产生被患方认为是由医方的过失所造成。当上述两点同时具备时,便产生了医疗纠纷。
在此讨论的不良后果包含的范围十分广泛,严重的可致病人死亡或残疾,轻者可出现功能障碍、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等。例如,某胸部剌伤病人于县医院就诊,接诊医生以本院无胸外科为由,未对病人进行任何处置,强令病人转至较远的地区医院,结果病人死于转院途中,引起了医疗纠纷。再如,某儿科护士在为一小患儿扎输液针时,由于手法不够过硬,加之患儿哭闹,反复扎了七八次也没能成功,最后护士长鹄捶讲旁?搿=峁?斐苫级?ぷ涌藿?逞疲?菲ば】轲鲅???鹨搅凭婪住-br>
无论哪一类医疗纠纷,后果都是显而易见的,对此医患多无争议。纠纷急端的焦点往往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由于人体结构复杂且存在各体差异,疾病的发展也变化多端,在目前的医学科学水平上,有些不良后果是产生发展的自然转归,是医护人员竭尽全力也不能避免的;当然,由于医务工作者的责任心程度、技术水平等方面的缺隐,致使病人出现不良后果的案件也比比皆是。产生医疗纠纷的关键是医患双方对不良后果的产生原因存有分歧。
3.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例如,某产妇在市人民医院生一男孩。每天婴儿室的护士都按时用小车将新生儿送到病房喂食母乳。该产妇分娩后第三天,护士象往常一样将小车停在走廊里分别送新生儿到母亲的床边,当送完两个新生儿之后再回到小车旁,发现该产妇的孩子不见了。虽经多方积极寻找,但仍无下落。产妇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认为孩子被盗护士无法防范,也没有失职行为,拒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产生了激烈的医患争纷。后诉至法院,才以医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结了此案。由于本案不是针对诊疗护理工作而产生,故不属于医疗纠纷。
通过对回顾分析,我们认为,在目前新的形势下,医疗纠纷的产生有其新的特点,已成为制约医院发展的严重问题。
一、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新特点
医疗纠纷的数量不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也在增加。患方要求的赔偿数额越来越高。另外,新闻媒介热衷于对医疗纠纷的报道,时有失实或歪曲,对医疗纠纷的增加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
1.诊治过程中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技术、态度、收费、管理等因素的缺陷,产生医疗纠纷。
2.流动人口就诊人数增加。特别是在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一些打工人员由于就诊时缺乏资金有时故意指责医院出现差错或事故,以达到不交纳医疗费用的目的。
3.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不能理解病情的变化和疾病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
4.其它因素例如新闻媒介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炒作,保护医疗工作和医务人员的法规不够完善等。
为此,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亟待加强,以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的产生既有医源性因素,也有非医源性因素。医源性纠纷主要由医疗过失、医疗保护措施力、服务态度与医德医风不正、法制观念不强所致;非医源性纠纷主要表现为病员缺乏医学知识或对医疗制度不理解、病员或家属的不良动机、工伤交通及伤害责任的转移、社会变革时期某些制度的不适应以及经济价值观念的转变等。
医疗纠纷一经构成,均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医患双方的权益问题、人格问题及道德与法律责任问题。此时的医患关系受到诸如心理学、伦理学、道德观等社会学的挑战。因此,分析和了解病员心理、加强医学道德培养是建立良好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
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已达一百多万家,成为世界上最为宠大的服务系统。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人民群众不仅就医数量不断增加,而且对医疗质量和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对医疗后果的不尽人意常常命名医患双方产生分歧。对于这种事件,目前国内外各界所采用的称谓尚不一致。国内的一些学者称为“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医疗缺陷”或“医疗过失”,日本的学者还称之为“医疗过错”、“医事争纷”或“医疗过错裁判”等。不过,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将此类事件称为“医疗纠纷”,笔者也是这一观点的推崇者。在众多的称谓之间,有些是内含相同而用辞有别,有些则属于类与种的包容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医患纠纷予以区别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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