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中:没收财产的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8 17:31:07 335 人看过

我国附加刑中没收财产的范围是:

1、没收财产应当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2、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3、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刑罚的附加刑有哪些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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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8日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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